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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星发展:红星发展舆情管理制度2024-09-28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网络舆论

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贵州红星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

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

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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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舆情工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

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

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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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

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

总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处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

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宣传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

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至各

单位信息联络人处;由信息联络人统一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处,并协

助董事会秘书处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

案,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

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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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

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

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 应有

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处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

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

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

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贵州证监局,必要

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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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

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

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

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

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

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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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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