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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向德农: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4-04-16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增强其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

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

事全面汇报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安排独立

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

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上述事项应
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

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

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

力、独立性、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记录。

    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

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中关联交易等事项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审查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

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

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

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

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

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审计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有

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

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发现公司或者其董监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

当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交易所及其他相

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审议、监督及其它特别职权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