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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德农: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17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 C 区九层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648   传真:0571-8790164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万向德农 2024 年第一次临时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京律非字(2024)第 0399 号



致: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万向德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谭年晟、毛艳婷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

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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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登载了《万向德农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5 时在浙江省杭

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 308 号杭州纳德世家四楼文源阁会议厅召开。

    (四)本次会议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公司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未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

下午 15:00 起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5:00 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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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议案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志刚先生

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规定。




    二、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0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如下: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合计

146830201 股,占公司总股份 292,578,000 股的 50.18%。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表共 2 人,代表股份合计 144430135 股,占公司总股份 292,578,000 股的 49.3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合 2400066 股,占公司总股份 292,578,000 股

的 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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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4180066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1.43%。其中现场出席 1 人,代表股份 1780000 股;通过网络投票 1

人,代表股份 2400066 股。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4 年 7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进行了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

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

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登载的《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和 2024 年 7 月 4 日在同一网站登载的《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公司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审议事项涉

及的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具体内容及相关公告刊登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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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

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记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董国云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6830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2 选举沈志峰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6830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列入通知

的 1 项议案,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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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有

效通过,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并经现场见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