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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净环保: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4-13  

                                        龙净环保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商务运营中心青年创业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364000                    网址:http://www.fjlihan.com

电话:13959006999                   传真:0597-2328998 转 805

电子邮箱:hayeke1461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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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烈豪、蔡志评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股东名册、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果以

及各项议程和相关决议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

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和基于对该事实的了

解以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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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3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暨会议资料。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在福建省龙

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 19 号龙净环保工业园 1 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林泓富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4 月 12 日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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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

并提前二十天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

议案与公告中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因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该届董事会

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审查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为

347,681,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598%。经查验,上述股东

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的《授权委

托书》合法有效。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相关资料统计,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

份为 9,642,4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9%。

    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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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股东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

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录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持有多个股东账

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

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

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

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

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

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

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同一表决权

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

议推选的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共同参与了唱票、计票和监票工作,

表决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

决情况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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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含子议案)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53,371,2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8937%;反对 3,939,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1025%;弃权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8%。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3,378,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8958%;反对 3,932,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1004%;弃权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8%。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3,371,2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8937%;反对 3,939,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1025%;弃权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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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392,0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8995%;反对 3,932,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1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864,0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2000%;反对 3,932,178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8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14,488,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6.6794%;反对 3,932,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3.3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17,0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8.2142%;反对 3,932,178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1.78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回避情况: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紫金

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0,201,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0067%;反对 7,122,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99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673,738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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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9.4942%;反对 7,122,489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50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融资总额授权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353,392,0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8995%;反对 3,932,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1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864,0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2000%;反对 3,932,178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8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350,197,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0054%;反对 7,122,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9932%;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669,138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9.4874%;反对 7,122,489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5057%;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9%。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资金池)质押担保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350,189,6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0033%;反对 7,129,9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9953%;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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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661,638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9.4764%;反对 7,129,989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5167%;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9%。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378,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8958%;反对 3,932,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1004%;弃权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8%。

    11.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392,0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8995%;反对 3,932,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1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864,0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2000%;反对 3,932,178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8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3,378,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8958%;反对 3,932,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1004%;弃权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各项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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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

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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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见证律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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