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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山: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4-05-24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ST金山          公告编号:临2024-035号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2023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股份”
或“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
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0482 号,以下简称“《问询
函》”),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逐项进
行了认真核查落实,现对《问询函》中涉及的事项回复如下:
      (一)年报显示,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2.75
亿元,同比下降 11.9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95
亿元,同比减亏 60.75%,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出售两家亏损
子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 1.62%,其中电力销售
毛利率 7.36%,同比增加 10.52 个百分点,热力销售毛利率
-34.90%,同比增加 29 个百分点,辽宁地区毛利率-6.15%,
内蒙古地区毛利率 17.85%。公司电力行业成本为 61.33 亿元,
较同期整体下降 22.48%,其中燃料及动力费同比下降 24.44%,
主要受市场煤价下行影响,材料、修理费等同比下降 35.92%。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94.03%,流动比率为 0.24,

                                    1
速动比率为 0.22。此外,2024 年度一季报显示,2024 年第
一季度公司综合销售毛利率为 23.27%。请公司:(1)与电力
销售相比,热力销售毛利率增幅较大,但仍继续亏损,请进
一步说明相关原因及背景;(2)进一步说明内蒙古地区毛利
率大幅高于辽宁地区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近三年市场
煤价行情变化、材料修理费变化等影响主营业务成本因素的
具体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变动及业绩变化的原因,
说明 2024 年一季度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短期内业绩改善是否具有稳定性;(4)结合前述问题,
并结合公司资产负债率等偿债能力指标情况,充分提示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的风险。
    公司回复:
    (一)与电力销售相比,热力销售毛利率增幅较大,但
仍继续亏损,请进一步说明相关原因及背景。
    1.2023 年,公司电力销售毛利率 7.36%,同比增加 10.52
个百分点,热力销售毛利率-34.90%,同比增加 29 个百分点,
主要原因是 2023 年入炉综合标煤单价完成 923.31 元/吨,
同比下降 129.42 元/吨,直接影响电力及热力生产燃料费同
比下降,导致电力及热力销售毛利率均较同期增加。2023 年
公司售电单价完成 407.29 元/兆瓦时,同比增加 0.69 元/兆
瓦时,增幅 0.17%,售热单价完成 51.66 元/吉焦,同比增加
4.44 元/吉焦,增幅 9.40%,热价增幅高于电价增幅的原因
主要是 2023 年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财务指标不再包含辽
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公司”)和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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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公司”)9-12 月
份数据,铁岭公司售热单价完成 31.09 元/吉焦,低于公司
总体水平,铁岭公司售热收入占比由 2022 年的 25.26%降至
2023 年的 15.58%,影响公司 2023 年售热单价结构性增长。
因铁岭公司和阜新公司售电单价与公司平均水平差异不大,
资产重组后对售电单价影响不大。综上,热力销售毛利率增
幅较大的原因主要是置出铁岭公司资产后,公司 2023 年平
均售热单价上涨幅度高于售电单价上涨幅度。
    2.2023 年公司供热业务毛利率为-34.90%,较 2022 年增
加 29 个百分点,供热业务盈利能力较 2022 年显著上升,但
仍然持续亏损,主要原因是 2023 年煤炭价格虽有所下降,
但仍未回归到合理价格区间,同时 2023 年热价未实现政策
性上调,导致供热收入无法有效覆盖供热成本,影响供热业
务仍然亏损。2024 年随着煤价下降,上述情况已大为改善。
    (二)进一步说明内蒙古地区毛利率大幅高于辽宁地区
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内蒙古地区资产为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白音华公司”)及内蒙古华电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内蒙金源公司”),2023 年白音华公司毛利率为
10.20%,内蒙金源公司毛利率为 70.19%,均高于辽宁地区毛
利率-6.15%,主要原因一是白音华公司属于坑口电厂,煤炭
采购价格低于辽宁地区,毛利率高于辽宁地区火电企业;二
是内蒙金源公司为风力发电企业,且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电
价,毛利率较高;三是辽宁地区火电企业资产占比较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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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采购价格较高、电价、热价仍未有效疏导等因素影响,
2023 年火电企业毛利率均为负值。此外,通过对比同区域同
行业上市公司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
投能源 ”),其风电资产主要分布在内蒙古区域,根据电投
能源披露的半年报、年报数据,电投能源 2022 年半年度风
力发电毛利率为 70.61%,2023 年半年度风力发电毛利率为
62.82%,2023 年全年风力发电毛利率为 64.34%,内蒙金源
公司与同地区风力发电公司毛利率无显著差异。
    (三)结合近三年市场煤价行情变化、材料修理费变化
等影响主营业务成本因素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
率变动及业绩变化的原因,说明 2024 年一季度毛利率大幅
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公司短期内业绩改善是否具有稳
定性。
    煤炭价格变化具有一定周期性。2012-2015 年期间,煤
炭价格大幅下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2016 年国家开始执行
煤炭供给侧淘汰落后产能改革,煤价较快回升。2017-2020
年,煤炭供需保持平稳,煤炭价格未出现大幅波动。2021 年,
煤炭供需两端长期维持紧平衡态势,后期受国内行业及进口
贸易政策影响,煤炭资源相对紧缺,导致价格持续大幅上涨。
最近三年,市场煤价行情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
2021 年初至 2021 年底,煤炭价格较快上涨;第二个阶段为
2021 年底至 2022 年初,煤炭价格较快下降;第三个阶段为
2022 年初至今,煤炭价格保持平稳下降趋势,目前市场煤价
仍高于 2021 年煤价上涨前的历史水平,仍存在一定下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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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
         以秦皇岛港 5,500 大卡动力煤为例。2012-2015 年,煤
炭价格从约 800 元/吨下降至不足 400 元/吨;2016 年末,煤
炭价格上涨至近 700 元/吨;2017-2020 年,煤炭供需保持平
稳、煤炭价格未出现大幅波动,综合交易价维持在 600 元/
吨附近;2021 年,煤炭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最高超 1,200 元
/吨;2023 年初至今,煤炭价格保持平稳下降趋势,2024 年
一季度煤炭价格在 700-750 元/吨波动,但仍高于 2012 年下
半年至 2020 年末的价格水平,未来存在一定下降空间。近
年来市场煤价行情变化如下:
                   2012年至今秦皇岛港动力煤(Q5500)综合交易价(元/吨)

 1,300

 1,200

 1,100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秦皇岛港动力煤(Q5500)综合交易价(元/吨)


    数据来源:wind

         公司近三年主营业务成本因素完成情况如下:
                   近三年主营业务成本因素完成情况表
            项目                单位        2024 年一季度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发电量                      亿千瓦时              25.80     146.81       165.90     182.24

 入厂标煤单价(含税)        元/吨                882.16     974.64     1,079.60    1,046.86


                                             5
           项目                单位     2024 年一季度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单位发电燃料费及动力费     元/兆瓦时         282.86    294.31    344.70    306.37

 单位发电材料费、修理费等   元/兆瓦时           7.77     16.36     22.59     16.50

 单位发电人工成本           元/兆瓦时          40.67     36.43     37.30     33.84

 单位发电折旧费             元/兆瓦时          57.25     60.26     64.36     57.14

 单位发电其他费用           元/兆瓦时          13.28     10.38      7.95      6.34


     结合公司近三年主营业务成本完成情况来看,从 2023
年开始市场煤价呈现持续下降状态,2024 年 1-3 月份累计完
成入厂标煤单价 882.16 元/吨,较 2022 年全年完成下降
197.44 元/吨,降幅 18.29%。近年来,随着国家发改委保供
控价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煤炭价格将逐步回归合理区间。
同时公司持续强化煤炭采购过程管理,提升优质长协煤占比,
结合市场行情,适时采购性价比较高的市场煤进行补充,煤
价管控成效显著,但公司 2024 年 1-3 月份累计完成入厂标
煤价较公司 2016-2020 年平均完成入厂标煤价 642.34 元/吨
高出 239.82 元/吨,煤价仍存在一定下降空间。公司通过持
续开展降本增效,加强成本费用管控,材料费、修理费等费
用得到进一步控制。根据国家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份开始按月计提安全生产费,影响 2023 年单位
容量其他费用较 2022 年有所增加,同时由于煤价持续下降,
2024 年一季度公司所属丹东公司确认的电锅炉收益分摊同
比增加,影响公司单位容量其他费用较 2023 年增加。
     2024 年第一季度公司综合销售毛利率为 23.27%,较 2023
年增加了 21.65 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 2024 年一季度煤炭
价格进一步下行,同比降低 22.48 个百分点。2023 年公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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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资产重组剥离铁岭公司及阜新公司后,剩余火电及新能源
资产具备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随着国家对煤电价格矛盾的
进一步疏导以及公司提质增效工作的深入开展,公司盈利能
力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同时公司将深入推进资产多元
化配置,优化资产布局。
    (四)结合前述问题,并结合公司资产负债率等偿债能
力指标情况,充分提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的风险。
    2023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 1.62%,其中电力销
售毛利率为 7.36%,热力销售毛利率为-34.90%。受市场煤价
下行、加强市场营销和提质增效等影响,2024 年第一季度公
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 23.43%,毛利率进一步得到有效改善。
此外,2023 年末及 2024 年一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
为 94.03%、92.83%,流动比率分别为 0.24、0.25,速动比
率分别为 0.22、0.24,一季度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完成
2.44 亿元,较同期-6.94 亿元增加 9.38 亿元,同比大幅提
升,目前银行授信总额度 128.55 亿元,授信储备充足,偿
债能力持续改善。未来,在实时跟踪煤炭供需和价格走势的
基础上,公司将进一步做好提质增效工作,一是做好煤炭采
购筹划、立足长协稳定煤价;二是持续加强市场营销,全面
落实容量电费政策,确保量价双提升;三是加强成本费用精
细化管理,持续降本增效;四是推进新项目发展尽快落地见
效,提升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未来公司的经营仍可能受
燃料价格波动、电热费疏导不到位的影响,同时公司资产负
债率仍处于较高水平,公司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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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回复意见:
    我们已阅读金山股份上述说明,基于我们对金山股份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上述说明与我们在
执行金山股份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信息一
致。
    对金山股份 2023 年度财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毛利率,
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对金山股份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
与仓储循环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了解和
测试;
    2.对金山股份确认营业收入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检查
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将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
与上期进行比较,分析变动情况,并查明异常情况的原因;
比较各期各月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
趋势是否正常;
    4.按收入类别分析毛利率,与上期比较,检查是否存在
异常,各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对主要产品
的毛利率进行月度分析;将发电和供热毛利率与同行业企业
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
    5.对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重点检查截止日前营业收入
明细账中与确认收入相关的电力确认单、热力确认单据日期
是否与收入确认相符;
    6.对供热收入,与上期供热收入进行对比分析,检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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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合同及结算单判断收入的合理性,取得供热收费管理软件
中的用户基本台账和收费查询表,核对供热面积及收费情况,
与账面收入及合同负债进行对比分析;对电力收入,取得金
山股份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签订的电量结算单,核对本年度
销售项目及金额是否跟账面数相符;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我们认为金山股份 2023 年度财务
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是合理的。
    二、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固定资产余额为 105.81 亿元,
本期计提折旧 8.97 亿元,计提减值损失 0.31 亿元,去年同
期计提减值损失 4.89 亿元;无形资产期末余额为 2.22 亿元,
本期计提摊销 0.13 亿元,未计提减值;应收账款余额 10.23
亿元,占流动资产的 53.60%,本期计提坏账准备 0.54 亿元。
请公司:(1)结合近三年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的金额、比例等有关情况,补充说明采用的折旧、摊销政策
及年限安排,折旧、摊销是否充分计提,会计政策是否有一
致性;(2)结合相关减值迹象、减值测试的方法、过程及与
往年减值计提对比情况等,说明本期固定资产减值计提金额
是否充分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结合
行业趋势、市场需求、技术发展、无形资产权利保护期等情
况,说明无形资产是否具有减值迹象,长期未对无形资产计
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况;
(4)结合公司主业经营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关情况,
说明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
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计提政策是否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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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回复:
       (一)结合近三年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
金额、比例等有关情况,补充说明采用的折旧、摊销政策及
年限安排,折旧、摊销是否充分计提,会计政策是否有一致
性。
    公司近三年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固定资产期末账面原值               1,634,213.39       3,033,927.25    3,019,959.40

计提折旧                              89,712.23         107,482.46      104,909.29

计提折旧比例                                3.67%            3.54%           3.47%

无形资产期末账面原值                  33,855.12          36,658.90       35,788.78

计提摊销                               1,317.75           1,365.33        1,331.40

计提摊销比例                                3.77%            3.72%           3.72%


       公司本期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金额较上
期大幅降低,主要原因为公司本期出售子公司铁岭公司 100%
股权和阜新公司 51%股权,故公司本期 9-12 月折旧和摊销计
提金额未包含铁岭公司和阜新公司,与上期数据不具有可比
性,故 2023 年折旧和摊销计提比例选取加权平均比例。通
过对比可以看出,2023 年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
比例均高于前 2 个年度,计提充分。
       公司各类固定资产采用的折旧政策及年限安排如下:
     类    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15.00-40.00            0-5.00       2.38-6.67

发电及供热设备     年限平均法         5.00-30.00            0-5.00      3.17-20.00

检修及维护设备     年限平均法         3.00-15.00         3.00-5.00      6.33-32.33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12.00        3.00-5.00       7.92-8.08

办公设备及其他     年限平均法         4.00-30.00            0-5.00      3.17-25.00




                                      10
         公司各类无形资产采用的摊销政策及年限安排如下:
         项   目            摊销方法        摊销年限(年)   年摊销率(%)

土地使用权         直线法                               50            2.00

计算机软件         直线法                               10           10.00

特许经营权         直线法                               30            3.33

铁路使用权         直线法                               18            5.56

专利权             直线法                               10           10.00

非专利技术         直线法                               10           10.00


         综上,公司 2023 年度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
提充分,会计政策具有一致性。
         (二)结合相关减值迹象、减值测试的方法、过程及与
往年减值计提对比情况等,说明本期固定资产减值计提金额
是否充分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1)第二章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
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2)第二章第五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
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
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
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
业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
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
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11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
置。
       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
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
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3)第三章第六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
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
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
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
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4)第三章第七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
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
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
一项金额。
       2.公司 2023 年末火电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813,420.38
万元,占资产比例 58.61%。
    公司近 3 年固定资产减值计提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132.01    48,930.45     2,008.54

其中:预期不再使用资产组               43,423.59

     拟拆除、报废资产      3,132.01     5,506.86     2,008.54



                               12
    2021-2023 年度,公司对落后淘汰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
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2,008.54 万元、5,506.86 万元、
3,132.01 万元,这部分资产拟报废,未来现金流量几乎为零,
公司按销售废品确定可收回金额。
    2022 年度,鉴于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阜新公司开机
方式进行调整,1#和 4#机组或将长期处于停备状态。阜新公
司将 1#和 4#机组作为预期不再使用资产组,2022 年末对其
进行了减值测试。考虑到阜新公司#1 和#4 机组系预期不再
使用资产,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出现了减
值迹象。因此,阜新公司以 #1 和#4 机组相关资产原值
134,882.25 万元的 5%预计净残值 6,744.11 万元作为其可回
收金额,结合已计提折旧 84,714.55 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 43,423.59 万元,2022 年阜新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
主要是基于政策性影响。
    2021-2023 年度,煤炭价格持续高于历史合理价格区间,
火电企业持续亏损,公司聘请了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对火力发电企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并出
具评估报告,评估专业人员取得了公司提供的经公司管理层
批准的未来预测资料,并对其预测数据的可行性进行了核实,
在持续经营和评估假设成立的前提下,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现值法,计算发电资产组可收回金额。
    3.资产减值测试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第 6
条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13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减值测试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
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
者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第 8
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的确
定依次考虑以下方法计算:
    (1)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
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2)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按照该
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
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3)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
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
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
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第十八条
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通常可以使用
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的
确定,资产评估师应考虑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以及评估
方法关键参数计算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会计内涵一致
性,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计算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
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第
11 条第二款规定,资产评估师应当取得经管理层批准的未来


                           14
收益预测资料,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
收回金额。
    本次资产评估中,评估师取得了公司提供的经管理层批
准的未来预测资料,并对其预测数据的可行性进行了核实,
因此,适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对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进行计算。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相关
规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
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再估计另一项金额。因此本
次评估只选择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一种方法进行评估。
    4.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模型测算过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第
11 条第二款规定,资产评估师应当取得经管理层批准的未来
收益预测资料,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减值测试资产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现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第
12 条第二款规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
不考虑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或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
的现金流量。
    评估师计算减值测试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
减值测试资产收益期息税前现金净流量为基础,采用税前折
现率折现。
    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模型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事


                         15
项如下:
          (1)息税前现金净流量的计算
          息税前现金净流量=息税前利润+折旧和摊销-资本性支
出-营运资金追加额
          (2)减值测试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n
                      NCFi
          P     (1  r) —W
               i 1
                             i



          其中:P:减值测试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NCFi:预测期第 i 年息税前现金净流量;
                     r:税前折现率;
                     n:收益期;
                     i:预测期第 i 年;
                     W:期初营运资金。
          各火力发电企业资产组评估测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评估报告号              资产组账面价值   可收回金额   是否存在减值

丹东资产组      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4)第 0851 号       317,913.08   382,941.37       否

白音华资产组    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4)第 0850 号       318,080.73   676,319.02       否

沈阳分公司资
                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4)第 0853 号       177,426.57   205,046.44       否
产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第 6
条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
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通过以上计算,公司火力发电企业资产组可回收金额大
于资产组账面价值,未减值。

                                               16
      综上所述,公司本期固定资产减值计提金额充分准确,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结合行业趋势、市场需求、技术发展、无形资产
  权利保护期等情况,说明无形资产是否具有减值迹象,长期
  未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
  提未计提的情况。
           期末无形资产明细:
                                                                                   单位:万元

     项目       土地使用权   特许经营权   计算机软件     铁路使用权   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合计

账面原值         12,655.91    17,169.25     3,826.58          98.53     6.73        98.11   33,855.12

累计摊销          4,637.36     4,816.93     2,101.19          60.22     2.13        34.34   11,652.17

账面价值          8,018.55    12,352.32     1,725.39          38.32     4.60        63.77   22,202.95

账面原值占比        37.38%       50.71%         11.30%        0.29%    0.02%        0.29%       100.00%


           公司 2023 年末无形资产的构成主要为土地使用权、特
  许经营权及计算机软件。其中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
  12,655.91 万元(期末占比 37.38%)、累计摊销 4,637.36 万
  元,账面价值 8,018.55 万元;特许经营权账面原值 17,169.25
  万元(期末占比 50.71%),累计摊销 4,816.93 万元,账面价
  值 12,352.32 万元;计算机软件账面原值 3,826.58 万元(期
  末 占 比 11.30% )、 累 计 摊 销 2,101.19 万 元 , 账 面 价 值
  1,725.39 万元;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
  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当存在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
           公司对无形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标准如下:
           1. 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
  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


                                           17
司产生不利影响;
       2. 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
置;
       3.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4. 有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
期;
    5.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公司主要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1. 土地使用权:
       2023 年 期 末 账 面 原 值 12,655.91 万 元 ( 期 末 占 比
37.38%)、累计摊销 4,637.36 万元,账面价值 8,018.55 万
元。所持土地使用权均已获取土地产权证书,且公司土地使
用权取得较早,目前公司各主体正常经营,不存在减值迹象,
不计提减值准备。
    2. 特许经营权:
       2023 年 期 末 账 面 原 值 17,169.25 万 元 ( 期 末 占 比
50.71%),累计摊销 4,816.93 万元,账面价值 12.352.32 万
元。该项无形资产全部为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
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分公司”)所有的污水处理厂特
许经营权,该项权利有效期为 30 年(2015 年-2045 年),主
要内容为接收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沈阳市苏家屯区污
水处理有限公司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
维护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和中水使用权、销售权及收益权。
目前该项目持续正常运行,不存在减值迹象,不计提减值准


                               18
备。
       3. 计算机软件:
       2023 年期末账面原值 3,826.58 万元(期末占比 11.30%),
累计摊销 2,101.19 万元,账面价值 1,725.39 万元。计算机
软件构成全部为公司生产办公使用系统,目前公司各项办公
系统软件均为公司生产经营在用系统,不存在减值迹象,不
计提减值准备。
       (四)结合公司主业经营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关情
况,说明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并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计提政策是否有一致性。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对比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山股份          吉电股份       大唐发电       上海电力

股票代码                    600396             000875        601991         600021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114,083.71        856,046.20   1,985,196.80   1,982,016.19

坏账准备                 11,744.87         15,039.44      23,291.90      13,969.02

计提比例                    10.29%             1.76%          1.17%          0.70%

流动资产账面价值         190,945.33   1,102,816.37      4,029,522.50   3,180,582.42

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      53.60%             76.26%        48.69%         61.88%


       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电
力和热力。公司 2023 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11.41 亿元,其
中应收电费余额 10.62 亿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 93.08%,主
要为应收 2023 年 12 月份电费 3.64 亿元,应收超净电费补
贴 0.5 亿元,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 6.48 亿元。公司应收账
款余额较大、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为:国家电网电费的结算
方式为次月结算上月电费,2023 年 12 月电费尚未收回,应

                                      19
收超净电费补贴及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资金来源于国
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款项支付具有一定的滞后
性。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公司应收账款占流动
资产的比例处于三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间水平,应收账
款回收及余额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情况,是合理的。通过与三
家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数据进行对比,公司应收账
款坏账准备计提平均比例(10.29%)高于上述三家可比上市
公司,主要原因为公司与上述三家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
提政策存在不同,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应收电
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计提政策具有一致性。
       会计师回复意见:
    我们已阅读金山股份上述说明,基于我们对金山股份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上述说明与我们在
执行金山股份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信息一
致。
    对金山股份 2023 年度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应收账款,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固定资产

    1.检查金山股份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会计政策与上期
是否保持一致,并对金山股份 2023 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进行重新测算;
    2.对金山股份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减值测试相关内部控

                          20
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了解和测试;
    3.评价金山股份管理层对于资产组的识别和金山股份
管理层运用的资产减值计提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要求;
    4.对金山股份管理层聘请的估值专家的资质以及评估
报告中提及的重要参数进行分析复核;
    5.将金山股份管理层聘请的估值专家编制的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中的数据与经金山股份管理层批准的财务预算进
行比较,包括未来售电量、上网电价和重大经营性支出的预
测;
    6.评价金山股份管理层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适当以及
估值中采用的假设和关键判断是否合理,并复核相关计算过
程和计算结果。
       (二)无形资产

    1.获取并检查金山股份无形资产明细及土地产权证明、
特许经营权协议、软件购买及升级合同等相关支持性文件;
    2.检查金山股份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政策与上期是否
保持一致,并对金山股份 2023 年度无形资产摊销进行重新
测算;
    3.对金山股份无形资产摊销、减值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
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了解和测试;
    4.复核金山股份期末无形资产减值分析过程,检查主要
拥有无形资产的公司本期经营状况,判断无形资产减值分析
的合理性。


                         21
    (三)应收账款

    1.对金山股份应收账款减值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
行有效性进行了解和测试;
    2.检查金山股份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与公司
以前年度是否一致;
    3.通过分析金山股份应收款项的账龄和查询客户的工
商信息,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4.获取公司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情况表;重新
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金额是否准确。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金山股份 2023 年
度折旧、摊销已充分计提,会计政策具有一致性;金山股份
本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充分准确,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金山股份管理层判断无形资产不存在重大减值
迹象,无形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是合理的,不存在应计提未
计提的情况;金山股份应收账款占比是合理的,坏账准备计
提充分,计提政策具有一致性。
    三、年报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
因合同纠纷,被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
普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5.4 亿元,目前案件
已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公司已就此计提预计负债
0.016 亿元。前期,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
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显示前述诉讼涉及金额为
7.4 亿元。同时,年报显示,截至 2023 年末,公司净资产为
3.50 亿元。请公司:(1)说明相关诉讼案涉金额变化情况,


                           22
原因及背景,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
进一步说明赫普公司相关诉讼最新进展情况,并结合相关情
况说明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目前公司净资产较薄,
相关诉讼是否可能导致未来净资产转为负值,请充分提示相
关风险。
    公司回复:
    (一)说明相关诉讼案涉金额变化情况,原因及背景,
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相关诉讼案涉金额变化情况,原因及背景
    2017 年,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
普公司”)与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热电”)
签订《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后,双方又签订
了《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补充合同》。赫普公
司称丹东热电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此,赫普公司
起诉丹东热电,要求解除合同及支付服务费等各项损失,丹
东赫普公司共提出 8 项诉请,诉请金额总计 74,271.25 万元。
    一审判决丹东热电向赫普公司支付 3,206.18 万元调峰
辅助服务费以及 1,023.41 万元可得利益损失合计 4,229.59
万元,丹东热电已按一审判决支付完毕。后赫普公司提起上
诉,经辽宁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
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赫普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
请书》,诉讼请求合计 54,006.25 万元。相比前次发回一审
前诉讼请求金额的变化主要为原诉讼请求第 2 项“请求被告
支付 2019 年至 2020 年和 2020 年至 2021 年供暖期末分配的


                           23
调峰辅助服务费 3,206.18 万元”调整为“请求被告支付 2021
年至 2022 年、2022 年至 2023 年供暖季未分配的调峰辅助服
务费,共计 5,256.34 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764.91
万元”;原诉讼请求第 3 项“请求被告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原
告造成的投资损失由 31,988.20 万元调整为 33,405.85 万
元”;原诉讼请求第 7 项“请求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
造成的 2021 年至 2037 年可获得利益损失 34,673.45 万元”
调整为“请求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剩余合同期
限 2023 年至 2037 年可获得利益损失 10,000.00 万元”;原
诉讼请求第 8 项“请求被告承担原告代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
用”调整为“请求被告承担原告代理费用 175.73 万元及本
案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上述调整
合计影响诉讼金额减少 20,265.00 万元。诉讼请求变更后,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在上交所公告临 2024-016 号关于
业绩预告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对变更内容进行了
披露,除此之外未对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事项进行专门公告。
    2.公司关于赫普公司历次诉讼请求变更的具体情况、原
因及背景等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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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名称及披露                                                                           涉诉金额
                                               诉讼请求                                                   背景及变更情况                           法院审理进程
    日期                                                                                   (万元)
                    1.请求因被告根本违约,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固体
                    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
                    2.请求被告支付 2019 年至 2020 年供暖期调峰服务费
                    2,411.90 万元;
                    3. 请 求 被 告 赔 偿 其 违 约 行 为 给 原 告 造 成 的 投 资 损 失
                    31,988.20 万元;                                                                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丹东金
关于全资子公司      4.请求被告赔偿未将负荷率调至 50%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                              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涉及诉讼的公告      助服务费损失共计 2,491.51 万元;                                                “被告”或“丹东热电公司”)
                                                                                        74,271.25                                /
(2020 年 11 月     5.请求被告赔偿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3 日拒绝投运电蓄热                         转自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
    10 日)         设施调峰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317.21 万元;                            法院的(2020)辽 06 民初 345
                    6.请求被告赔偿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不配合原告报                         号传票及相关起诉文件
                    价导致不能中标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1,078.63 万元;
                    7.请求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 2021 年至 2037
                    年可获得利益损失 35,983.80 万元;
                    8.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1.请求因被告根本违约,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固体                                                          2022 年 11 月,丹东热电公司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
                    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辽 06 民初 345 号《民
                    2.请求被告支付 2019 年至 2020 年和 2020 年至 2021 年供暖                                                      事判决书》,丹东赫普公司诉丹东热电公司《高压
                    期末分配的调峰辅助服务费 3,206.18 万元;                                        因案件审理期间增加 2020 年    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一审判
                    3. 请 求 被 告 赔 偿 其 违 约 行 为 给 原 告 造 成 的 投 资 损 失               至 2021 年供暖期,原告在保    决。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
                    31,988.20 万元;                                                                持诉讼请求总金额 74,271.25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丹东赫普热
关于全资、控股      4.请求被告赔偿未将负荷率调至 50%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                              万元不变的前提下,对原第 2    力电储能有限公司支付调峰辅助服务费 3,206.18
子公司涉及诉讼      助服务费损失共计 3,007.58 万元;                                                项诉请金额 2,411.90 万元调    万元;2.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进展的公告                                                                            74,271.25
                    5.请求被告赔偿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3 日拒绝投运电蓄热                         增至 3,206.18 万元、原第 4    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
(2022 年 11 月 5
                    设施调峰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317.21 万元;                            项诉请金额 2,491.51 万元调    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以 3,206.18 万元为本金,
     日)
                    6.请求被告赔偿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不配合原告报                         增至 3,007.58 万元、原第 7    按每日 0.04%的比率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计算至
                    价导致不能中标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项诉请金额 35,983.80 万元调   实际支付之日止;3.驳回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
                    1,078.63 万元;                                                                 减至 34,673.45 万元           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2022 年 12 月 1 日,丹
                    7.请求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 2021 年至 2037                                                          东热电 公司按照一审 判决,向赫普 公司支付了
                    年可获得利益损失 34,673.45 万元;                                                                             3,206.18 万元调峰辅助服务费以及 1,023.41 万元
                    8.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可得利益损失。




                                                                                             25
公告名称及披露                                                                       涉诉金额
                                             诉讼请求                                                   背景及变更情况                         法院审理进程
    日期                                                                               (万元)
                                                                                                                               2023 年 6 月 20 日,丹东热电公司代理律师收到辽
                                                                                                                               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2023)辽民终 618
关于全资子公司                                                                                                                 号】,裁定如下:“1.撤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
重大诉讼进展公                                                                                                                 院(2020)辽 06 民初 345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
                    同上                                                            同上          /
告(2023 年 6 月                                                                                                               回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丹东赫
    21 日)                                                                                                                    普热力 电储能有限公 司预交的二审 案件受理费
                                                                                                                               3,755,363.00 元予以退回”。当前处于发回一审阶
                                                                                                                               段,双方已经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
                                                                                                                               2023 年 7 月 12 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
关于公司累计诉                                                                                    2023 年 4 月,赫普公司提起诉
                                                                                                                               事裁定书(2023)辽 0604 民初 606 号,裁定:准
  讼事项的公告      请求被告支付丹东热电公司支付 2021-2022 年调峰辅助服             4,377.15      讼,请求丹东热电公司支付
                                                                                                                               许原告撤回起诉。而后赫普公司在(2020)辽 06
(2024 年 4 月 25   务费及违约金共计 4,377.15 万元(撤诉)                          (撤诉)      2021-2022 年调峰辅助服务费
                                                                                                                               民初 345 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程序中申请变更
      日)                                                                                        及违约金共计 4,377.15 万元。
                                                                                                                               诉讼请求并添加此项诉讼请求。
                    1.请求因被告根本性违约,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固
                    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
                    2.请求被告支付 2021 年至 2022 年、2022 年至 2023 年供暖
                    季未分配的调峰辅助服务费,共计 5,256.34 万元,以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764.91 万元(违约金应按日 0.04%计算至
                    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为 764.91 万元);
                    3. 请 求 被 告 赔 偿 其 违 约 行 为 给 原 告 造 成 的 投 资 损 失
关于上海证券交
                    33,405.85 万元;
易所对公司业绩
                    4.请求被告赔偿未将负荷率调至 50%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                            在(2020)辽 06 民初 345 号
预告相关事项问                                                                                                                  发回重审后,目前双方已经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
                    助服务费损失共计 3,007.58 万元;                                  54,006.25   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程序中
询函的回复公告                                                                                                                  起诉案件尚未终审
                    5.请求被告赔偿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3 日拒绝投运电蓄热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024 年 2 月 23
                    设施调峰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317.21 万元;
     日)
                    6.请求被告赔偿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不配合原告报
                    价导致不能中标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1,078.63 万元;
                    7.请求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剩余合同期限
                    2023 至 2037 年可获得利益损失 10,000.00 万元;
                    8.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 175.73 万元及本案受理
                    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26
      综上,金山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丹东热电公司与赫普公
司的合同纠纷情况、诉讼进展、涉诉金额等相关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进一步说明赫普公司相关诉讼最新进展情况,并
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目前公司净
资产较薄,相关诉讼是否可能导致未来净资产转为负值,请
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1.赫普公司相关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11 月,丹东热电收到丹东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0)辽 06 民初 345 号,丹东热电已按照一审判决结
果向赫普公司支付调峰辅助费及可得利益损失,合计
4,229.59 万元。2022 年 11 月,丹东热电收到丹东市中级法
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 06 民初 345 号后,赫普公司提起
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双方已经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
目前案件仍处于发回一审阶段,本次诉讼事项尚未终审。
      2.公司预计负债计提充分、合理
      根据公司的分析判断,除 164.20 万元律师费可能获得
法院支持外,其余诉讼请求赫普公司未提出新的观点,也未
提供新的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损失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1
      赫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8 中已实际支出的律师费 164.20
万元可能会获得法院支持。一审中赫普公司因未提供充足证
据,律师费未获得法院支持。二审中赫普公司提交了律师费
相关的合同和发票,证明了已实际支出 164.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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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请求 8: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 175.73 万元及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
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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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以外,赫普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未提出新的观点,且
在前述分歧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仅针对损失和投标报价提
供了新证据,但也仅仅是延续此前的行为,相关观点基本未
变化,也未提供新的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损失金额的准确性
和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
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
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
计量。赫普公司的诉讼请求均未达到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
出公司的条件,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一审法院的态度,
于 2023 年计提预计负债 164.20 万元。因此公司的会计处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预计负债的计提充分、
合理。
    3.相关诉讼是否可能导致未来净资产转为负值
    如前所述,根据公司的分析判断,除 164.20 万元律师
费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外,其余诉讼请求赫普公司未提出新的
观点,也未提供新的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损失金额的准确性
和合理性。公司已于 2023 年计提预计负债 164.20 万元,相
关影响已在财务报表中体现。
    此外,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断改善,净资产有望持续增厚。
2023 年以来,煤炭市场逐渐恢复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公司整
体经营情况大幅改善。资产重组后,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
资产结构更加优化。2024 年公司经营状况持续好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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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现净利润 13,247.65 万元,归母净利润 12,414.64 万
元。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净资产 97,675.15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48,724.73 万元。随着煤炭供需关系
改善和容量电费政策的落实,公司经营状况有望持续改善,
净资产规模将不断增厚。
    公司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归母净资产为 48,724.73 万
元,原告诉讼请求金额为 54,006.25 万元,虽然除 164.20
万元律师费外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新的有力证据,但本次诉
讼事项尚未终审,案件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
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提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会计师回复意见:
    我们已阅读金山股份上述说明,基于我们对金山股份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上述说明与我们在
执行金山股份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信息一
致。
    对金山股份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未决诉讼,
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对金山股份管理层及法务部进行访谈,了解相关诉讼
事项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检查丹东热电与赫普公司签订的
《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辽宁省丹东市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赫普公司出具的《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书》;
    2.获取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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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金山股份预计负债是否计提充分;
    3.向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发送询证函,询证其代理的未
决诉讼和潜在诉讼,以及金山股份向其咨询的其他诸如未决
诉讼、追索债权、被追索债务、政府有关部门对金山股份进
行的调查等可能涉及金山股份法律责任的事件;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金山股份前期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特此公告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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