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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特: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11-14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该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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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限应

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

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

会的完全一致。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广东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

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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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广

东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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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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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案中应包括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及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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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介绍。

    对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会提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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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交易”、“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和界定标准按现时生效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除遵守前条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

在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大会。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公司办公地召

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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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出示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非法人组织的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

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
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

                                   9
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

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

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签名册上签字。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
之后宣布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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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

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选举两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

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

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

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
休息时间。
                                  12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

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13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股份;

    (八)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九)公司退市;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14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

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

                                  15
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广

东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有关联交易的情况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

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
交由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

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

查,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听取和审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

                                  16
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

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上公布。本

议事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
                                    17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部分,依《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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