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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特: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3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34/F,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 (86-10) 5809 1000 F: (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广东
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 20 号广州远洋大厦 2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称“法律法规”)
及《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披露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资料等,并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事实的了解,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等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0:30 时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新城花城大道 20 号广州远洋大厦 2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的系统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2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
举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内容已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予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地点和日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22 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资格进行了验证,
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2
股份数。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27 名(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25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170,504,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270%。

    3.   出席或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无修改原有提案、提出新提案和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2.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
布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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