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 (上 海 冫事务所 关于 河南瑞 贝卡发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 zOzs年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 意见书 圃潦律弼事 ∷∷ 仓Ri焖 DAhL∷ △妯″∷FlR溅 上海 市北京西路 968号 嘉地 中心 z395层 邮编 :⒛ OCl01 23ˉ 95刀 Carden square,968Wc哎 Bc刂 hg Ro嘁 shmgh砬 200041,C趾 m 电话 rreI∶ ←8s,tz1)” 341668 传真/Fax∶ t+86Xz1)业 43s390 网址/Wcbs屺 :hm· 丨蚋 ~grandalI.com cn 二 ○ 二 四年五月 国浩 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⒛23年 年度股 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河 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国 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以 ” 下简称“本所 )接 受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 “ 大会规则 》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u3年 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己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并 声明如下 : (一 )本 所律师是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 己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 实 ,就 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 所律师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 、 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 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三 )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并 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公 司向本所律师保证 ,其 已经提供 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 、完整 、准确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 口头证言 ,不 存在任何虚 假 、遗漏或隐瞒 ;递 交给本所的文件 上 的签名 、印章真实 ,所 有副本材料和复印 件与原件 一致 。 (五 )对 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 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 、证 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 (六 )本 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 、 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 ,不 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 、财 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的引述 ,不 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 唧 一 ~ 一 ·〓 〓≡ 卜 ≡ ~ 〓〓 窿浩律∷ (上 海 》筝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卜 七 ≡ < 师 饣 ∷ 濉 未 ∷ 鲣 Λ八 弘 〓 玎 稀用作 ·〓卜 ∷ 卜 ∷ ~ 擗 鲣 嘤 ∷ 阿 ∷ 卜 魉 翎 狎 艹 阡卜 〓· : ∵ ∴ ∷∵ 〓 「 Χ 鲣 〓 缣 衢 跏 〓 ∷ ∷ 〓 ∷ 翎 ' 鳏 ' 盯 〓卜 鼢 ㈩ · 卜卜 〓 卜 卜 卜 卜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公司董事会于 2咙 4年 4月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 于召开 ⒛23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 定于 ⒛24年 5月 ”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 公司董事会于 2m4年 4月 30日 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sse。 ∞m。 cn)、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日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基本情况 、股杈登记 日、会议 日期 、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 东出席会议的方式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等事项 。根据该通知 ,公 司于 ⒛24年 5月 ”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公司董事会于 ⒛24年 5月 14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sse。 ∞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披 露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示的全部提案的 具体 内容 。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⒓ 5, ⒐3Oˉ 11:30,13:00ˉ 15:0O;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 日的 ⒐15ˉ 15:00。 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 现场会议于 2u4年 5月 22日 14:30在 河南省许昌市瑞 贝卡大道 “6号 科 技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召 开时间、地 点与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 内容一致 。会 议由董事长郑文青女士主持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 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权登记 日为 ⒛24年 5月 16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前述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 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31,9B5,440股 。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 、身份证 明及相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 合法有效 。 根据 上证 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投票统计结果 ,通 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 名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96,108,⒛ 6股 ,占 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⒕。”23%。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上 述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 1.《 ⒛23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⒛23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⒛23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⒛23年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 5.《 ⒛23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 》 ; 6.《 ⒛23年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8.《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2陇 ⒋⒛%年 )》 ; 9.《 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部 分条款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议 案 9为 特别决议议案 ;议 案 5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不 存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核验 ,以 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 ,不 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 、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 4.2 现场表决前 ,股 东大会推举 了股东代表参加 了计票和监票 ,并 由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 4.3 本次会议 网络表决于 2鸵 4年 5月 ” 日下午 3时 结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 经 核验表决结果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其 中特别决 议议案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 司就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 了单独计票 ,且 对中小投资者 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五、 结论意见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相关 l△ ● i△ | ∶△ lf∶ J∴ ∵ f耳 ∴ Ι:if ` 《上晦 y事 务所 . 事宜符合|《 公司怯》∶《睽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勰1 榭范鲰 庾 公司鬻裰的∷ ∷本次腠泰∷会的决议合泫有效j ∵ · ∴ ∷∷ = ∶ ∷∶ 浊千克芷攵) ∶ ∶ Ⅱ∶ 国洛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忠见书 (本 页无正文,为 《国浩律师 (上 海)事 务所关于河南潲贝卡发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 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z4年 5月 zz日 出具,正 本一式三份-无 副本。 舔u密 髀攀 经办律师 : 都 颖 ‘∶ 艮 |}j{!}`F‘ {}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