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 师 (上 海 冫事务所 关于 河南瑞 贝卡发 制 品股份有 限公司 zO叨 年第 -次 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 意见书 鼷戴鑫熙羲鬻孺 上海市北京西路 %8号 嘉地中心 z3ˉ 25层 邮编 :200001 ”亻冶倪 Garden squ盯 e,968Wc哎 B哟 ing Ro碱 shangh"20CXl01,咖 m 电话用出 f+“ )t91〉 ’艹 16m 传真/Fax∶ t+“ )@l)5z03a3⒛ 网址/Webs“ ∶htp.II蚋.grandaII,coln cn 二 ○二 四年七月 国浩律 师 (⊥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 zO24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河 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国 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以 “ ” “ ”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河南瑞贝卡发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 “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 “ ” 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 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m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并 声明如下 : (一 )本 所律师是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 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 实 ,就 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 (二 )本 所律师 己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 、 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并 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 )公 司向本所律师保证 ,其 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 、完整 、准确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 口头证 言,不 存在任何虚 假 、遗漏或隐瞒 ;递 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 ,所 有副本材料和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 。 (五 )对 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 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 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 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 文件 、证 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 (六 )本 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 、 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 ,不 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 、财 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的引述 ,不 应视为本所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i(上 国浩律师 海)事 务所 法律意兜书 (七 )本 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个整体,不 应单独使用,且 本 为 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 ∷ )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旧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 (丿 . ∷ 的。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公司董事会于 ⒛24年 7月 3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关于 召开 ⒛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 定于 2024年 7月 19日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 公司董事会于 2m4年 7月 4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呐 。sse。 com。 Gn)、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日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会议通知载 明 了会议的基本情况 、股权登记 日、会议 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等事项 。根据该通知 ,公 司于 ⒛24年 7月 19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公司董事会于 2陇 4年 7月 4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咖 。sse。 ∞m。 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披 露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示的全部提案的 具体 内容 。 l。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 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采 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 15ˉ 9⒓ 5, ⒐30ˉ 11:30,13:00ˉ 15:O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 日的 ⒐15ˉ 15:00。 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 现场会议于 2咙 4年 7月 19日 14:30在 河南省许昌市瑞贝卡大道 “6号 科 技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召 开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会 议 由董事长郑文青女士主持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 律 意见书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为 ⒛⒛ 年 7月 15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供的截至前述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31,9B5,440股 。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 、身份证 明及相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 合法有效 。 2.3 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投票统计结果 ,通 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名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97,弱 1,516股 ,占 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110%。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上 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 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1郑 文青 1.u郑 文静 1.O3张 天有 1.⒁ 胡丽平 1.OS朱 建锐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高从基 2.O0《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01阎 登洪 ⒉02胡 明霞 2.O3郝 秀琴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 3.01陆 小林 3.02张 俊虹 4j《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 5.《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6.《 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 以上议案中,无 特别决议议案 ;议 案 1、 2、 4、 5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 不存在涉及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核验 ,以 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 ,不 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 、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 四、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4.2 现场表决前 ,股 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了计票和监票 ,并 由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Ⅱ 4年 7月 19日 下午 3时 结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公 司就髟 晌 o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迸行 了单独计票 :且 对中小投资 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与苯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内容一致 。 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 下无正文 ) 一 P △ F 一 △ 〓~ h’ 艹〓 ∷ ˉ r 卩 〓 〓 〓 〓 秒 k 皙 酽r邶黪 · ∶:△ =∶∷莩繁早辈挈孓冫F雩 =乓 矛:F丐 :Ⅱ 鲫 鹬 廴 ∵ 垆鲟 型 鲟 叨 国浩律师 (上 海)事 务所 法律懑见书 . (本 页无正文,为 《国浩律师 (上 海)事 务所关于河南瑞 贝卡发制晶股份有 限公司⒛z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慧见书》之签署页) △ 本法律意见书于 2∞ 4年 7月 19日 出具,正 本一式三份∷无 副本。 国浩律师 (上 负责人 : 徐 经办律师: 姚 毅 醌 〓 旷 〓 鼽 〓〓 鲈 鄯∷颖 〓 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