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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研铂业: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2024-11-16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4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书含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
年10月30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10月31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9:30在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
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
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建强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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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02,158,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197%。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94,316,31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88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495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7,842,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09%;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49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902,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70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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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刘书含




                                        承办律师:

                                                          杨    敏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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