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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电气: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4  

北京中伦文德(天 津)律师事务 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 津)律师事务 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天津市南开区金融街中心融汇广场 A 座 38 层
                                                                   TEL:86-22- 58580758       FAX: 86-22-58580759
                                                                   滨海新区 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西区 W8A413
                                                                   TEL:022-65833828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9 月 13 日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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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百利电气董事会八届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
24 年 8 月 26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
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09:15-15:00。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12 号。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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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6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88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638,035,2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6572%。其中,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
0,039,3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2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8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95,9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351%。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1、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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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且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2 采用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同意 634,163,3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3931%;

      反对 3,107,8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4870%;

      弃权 7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11
9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4,556,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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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 93.3731%;反对 3,107,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5.3190%;弃权 76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3079%。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同意 634,516,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4485%;

      反对 2,711,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4249%;

      弃权 80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12
6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4,909,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93.9777%;反对 2,711,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4.6401%;弃权 80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382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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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
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温志胜




                                            经办律师:黄冀蒙、王西巧仙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