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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杭萧钢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2024-08-23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不在本规则的考核范围内,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总裁、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1 / 4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公司应做好前期准备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
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
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
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董事长、总裁、
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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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如
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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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一年
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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