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药业: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2024-10-30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0月29日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
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津
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
—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工作相
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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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
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
作组,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在委员会领导
下开展具体工作和有关联络与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运用其专业的判断能力
为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而行事,主要职责为:
(一)定期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
和行业的政策导向;
(二)负责评估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
(三)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提供建议;
(四)作为董事会的代表,征集公司各方关于公司战略规划
的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查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执行方案;
(六)负责审查《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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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负责审查《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对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目标、规划、
政策制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
并向董事会汇报;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十)对以上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材料:
(一)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准备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议案材料;
(二)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和执行流程;
(三)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共政策对行
业的影响分析;
(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初稿及执行方案初稿;
(五)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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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
(如有)、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等;
2.项目发展的国内外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的风险分析报告;
3.与合作方草签的合作意向性文件(如有);
(六)重大项目的主要指标及相应数据;
(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在对上述材料进行
审议时,可在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深入讨论,并把审
议及讨论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一)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的建议;
(二)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草案及相关说明;
(三)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的实施意见;
(四)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实施意见;
(五)重大项目的阶段性评估结果;
(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应呈报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
集。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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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
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
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
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要求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工作组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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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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