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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药药业: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2024-10-30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0月29日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提名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及激励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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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

会予以解聘,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成

      员;

      (三)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四)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工作组,负责提

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每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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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二)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建议;

      (三)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包括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建议);

      (四)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及激励

政策、计划和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激励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提名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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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情况;

      (五)公司薪酬及激励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激励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激励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薪

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体成员都能得到通知

并有合理准备时间。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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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要求薪酬与提名工作组列席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及激励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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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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