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药业: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2024-10-30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0月29日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津药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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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
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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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督促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
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财会法规和制度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向董事会提出免职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
对公司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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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公司内控制度,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或
事后审计;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对审计与风险控制工
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
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的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循公
平原则,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体成员都能得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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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并有合理准备时间。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
及以上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可要求审计与风险控制工
作组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工作组
的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
请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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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
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情
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以及审计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
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
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
并充分说明理由。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
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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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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