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药业: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2024-10-30
证券代码:600488 证券简称:津药药业 编号:2024-064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拟对《公司章
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公司专门委员会更名并增
加相关职责,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 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对被提名的独立 议。
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提出建议: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1/5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便利和支持。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
议: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正;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制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2/5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董事会提出建议:
司安排持股计划;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成就;
露。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薪酬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薪酬与提名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员的董事不得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负 集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计专业人士,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的运作。 事不得成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3/5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 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书: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形;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罚;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的其他情形。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 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
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4/5
承担。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投资规划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投资规
和长期发展等情况的需要确需调整本章程规 划和长期发展等情况的需要确需调整本章
定的现金分配政策或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 程规定的现金分配政策或变更的,应以股东
护为出发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对公司最低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董事会应对公司最低分
分红比例进行重新研究论证,并邀请独立董事 红比例进行重新研究论证,并邀请独立董事
和累计持股不少于 1%的中小股东参与分红政 和累计持股不少于 1%的中小股东参与分红
策调整的研究论证,研究制定的分红政策调整 政策调整的研究论证,研究制定的分红政策
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且提供网络投票,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会审议,且提供网络投票,并经出席股东大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变更后的内容
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公司
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网公告附件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10 月)
特此公告。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