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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药药业:津药药业关于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24年10月)2024-10-30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2024 年 10 月 29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置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首席财务官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财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等。
    公司财务中心为领导小组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
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建立动态沟通监控机制,
公司财务中心指派专门人员与财务公司指派专门人员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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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动态沟通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
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照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
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
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公司财务中心应加强对风
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
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相关信
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
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
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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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
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
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关注财务
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取得并
审阅财务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特殊
情况下,领导小组可以要求财务公司及时提供其他相关材
料。
       第八条   领导小组日常监测中,发现在财务公司存款出
现异常波动风险时,应及时向财务公司、天津市医药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了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九条 公司定期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相关情况,包括账户、种
类、金额等;
       (二)财务公司相关情况,包括主要业务范围、成立日
期、住所、主要股东、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等;
       (三)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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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负债类业务
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
    2.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
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造成影响的因素。
    第十条   公司如遇下列情形,应向董事会提交不定期报
告,包括: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有关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 34 条有关监管指标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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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处置工作开始后,公司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
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
态。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
席会议,由公司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列席。
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
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
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
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财务公司
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
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收回拆放同业的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
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五)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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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在日常监测中,如发现财务公司存在第
十条情形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有关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形时,
公司将要求财务公司在两周内制定已开展业务撤销的方案,
并要求财务公司尽量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如不按要求进行,
公司可暂停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 34 条有关监管指标规定的要求时,公司要求财务公司
做出承诺,在合理期限内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要求,可暂停
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三)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时,要求财务公司及
时做出应对措施(如提前收回贷款、同业拆借等), 如凭借
其自身力量确实无法扭转,要求财务公司股东及时提供临时
资金解决支付危机。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时,要求财务公司及时做出
应对措施,如凭借其自身力量确实无法扭转,要求财务公司
股东及时提供资金进行补充。
    (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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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要求财务公司消除此类隐患。
       第十六条   本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
规定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
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七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
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
能力,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
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
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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