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精工钢构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24-04-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 上市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精工钢构”
“保荐机构”)
或“公司”)
保荐代表人 魏鹏、王文庭 上市公司代码 60049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3号)核准,精工钢构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亿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亿元,扣除承
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6,926,229.73元(以下简称“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22)第3761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从公司治
理、公司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
方面对精工钢构进行了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国泰君安对精工钢构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事项 持续督导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机构已建立了健全的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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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制度,和相应的持续督导工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
2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1
序号 事项 持续督导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间的权利义务。报告期内,协议
相关方没有对协议内容做出过
修改,亦未提前终止协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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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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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
体上公告 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5 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违背承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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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
做出的各项承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7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理制度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荐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9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向上海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予以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或
告 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
2
序号 事项 持续督导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合。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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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的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要求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履行相关承诺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14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的信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息与事实不相符的重大事项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15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未发生该等事项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
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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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要求。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
人已进行了 2023 年度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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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未发生该等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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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 持续督导情况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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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等承诺事项 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精工钢构持续督导期内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三会文件、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公告以及其他临时公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精工钢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
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
有股东享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精工钢构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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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魏 鹏 王文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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