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安徽建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修订)2024-03-27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
关的资料,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获批后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
后果的;
(四)未如实报告年报披露的信息,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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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
(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
传递相关信息,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使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发生
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
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和说明,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公司在采取上述
责任追究措施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视被追责情形
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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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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