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033 号 致: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富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9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统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 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24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刘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2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4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 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1人,代表股份535,591,087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38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3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24年度银行授信的议案》 同意533,926,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891%; 反对1,66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0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长期贷款计划的议案》 同意534,301,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592%; 反对1,28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0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3、表决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33,926,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891%; 反对1,66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0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4、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33,489,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075%; 反对2,10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2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00 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5.01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4 同意534,480,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26%; 反对1,1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02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同意534,480,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26%; 反对1,1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0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534,480,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26%; 反对1,1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04 回购期限、起止日期 同意534,480,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26%; 反对1,1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05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同意534,480,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26%; 反对1,1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 5.06 本次回购的价格 同意534,480,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26%; 反对1,1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07 回购的资金来源 同意533,489,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075%; 反对2,10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2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08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同意534,480,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26%; 反对1,1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09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同意534,480,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26%; 反对1,1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10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 份决议前6个月内的情况说明 同意533,489,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075%; 反对2,10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25%; 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11 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 询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同意533,489,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075%; 反对2,10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2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12 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同意533,487,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072%; 反对2,10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2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13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同意533,487,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072%; 反对2,10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2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14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同意533,487,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072%; 反对2,10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2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15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同意533,487,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 99.6072%; 反对2,10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2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6、表决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9,834,0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6.0181%; 反对2,48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981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关联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1至议案3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4、议案5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6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