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172 号 致: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富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2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新疆天富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统称为“会议通知”)、《新 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统称 为“临时提案公告”),该会议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 2 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 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人,代表股份531,099,794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12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同意530,505,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81%; 反对594,0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1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530,267,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433%; 反对832,0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6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3.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30,267,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433%; 反对832,0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6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4.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30,267,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433%; 反对832,0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6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4 5.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30,267,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433%; 反对832,0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6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6.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30,505,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81%; 反对594,0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1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7.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2023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530,248,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396%; 反对851,7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0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8.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30,248,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396%; 反对851,7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0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9.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 同意530,505,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81%; 反对594,0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1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 10.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天富集团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01关于公司为天富集团在中信银行申请不超过4亿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6,972,3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8.5270%; 反对851,7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73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关联股东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10.02关于公司为天富集团在中信信托办理不超过3亿元融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6,972,3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8.5270%; 反对851,7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73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关联股东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1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高压供用电合 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7,392,0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2528%; 反对432,0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47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关联股东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12.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6 12.01 刘伟 同意474,475,7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3383%; 12.02 张高峰 同意474,475,8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3383%; 12.03 张廷君 同意474,475,7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3383%; 12.04 孔伟 同意474,475,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3383%; 12.05 代国栋 同意474,476,4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3384%; 12.06 杨宝起 同意474,475,7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3383%; 13.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3.01 易茜 同意474,475,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3383%; 13.02 米文莉 同意474,475,7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3383%; 13.03 石安琴 同意474,475,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 89.3383%; 14.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4.01 张钧 同意474,475,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3383%; 14.02 丁小辉 同意474,475,7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3383%;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1至议案5、议案7至议案9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6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0、议案11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12、议案13、议案14采取累积投票制,刘伟、张 高峰、张廷君、孔伟、代国栋、杨宝起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易茜、米 文莉、石安琴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钧、丁小辉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8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9 ( 此 页 无 正 文 , 为 《 北 京 国 枫 律师 事 务 所关 于 新 疆 天 富 能 源 股 份有 限 公 司 2 0 2 3 年年度 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 负 责 人 张利 国 北 京 国 枫 律 师事务 所 经办律师 薛 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