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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黑牡丹:黑牡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02-07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LACK   PEONY   (GROUP)CO.,LTD.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股票代码:600510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 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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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20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 47 号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
会议出席对象:
     1、2024 年 2 月 7 日下午三点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本人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以书
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葛维龙先生
     一、宣布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开始及到会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发言和提问。
     四、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现场股东投票表决。
     六、统计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七、宣读投票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大会结束。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秘书何晓晴女士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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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黑牡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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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含续聘、改聘,下同)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不当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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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开、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形成选聘文件,选聘文件中的评价要
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
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部
控与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
价,最终依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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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
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
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
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
过 10 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财务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立
即启动改聘程序,保证公司年报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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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任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标或围标,虚假投标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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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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