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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达建设: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16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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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
司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是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支持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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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公司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为审计委员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等职能部门提供的报告

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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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选择: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
机短信、专人送达、书面通知,但应保证会议资料能同时送达;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三天以前;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在确认全体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已收到

会议通知后,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议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
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人员以及外部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如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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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