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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航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4-17  

                         国浩律师文件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4]第 0097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汪千烨、 贾 平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
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 3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本
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公告,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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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通知及相关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提
案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股权登记日
等有关规定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
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 9 时 30 分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共 计 24 人 ,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12,988,404 股,占公司 2023 年 4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67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4 人,
代表股份 211,982,82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4306 %;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参加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5,584 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0.2487%。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董事、监事视
频参加)、董事会秘书及大会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丁峰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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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2023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4 年财务预算及经营计划议案》《关于公司提取 2023 年度任意盈
余公积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 2023 年日
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与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办理贷款、委托贷款的议案》 等十项提
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现场
投票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
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监事会
工作报告》《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 年财务预算及经营计划议案》
《关于公司提取 2023 年度任意盈余公积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
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在授权公司办理贷款、委托贷款的议案》 等
八项提案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关于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和《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框架协议>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汽车系统控股
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情况下
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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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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