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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航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8-02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4]第 00866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 汪千烨、贾 平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 日上午在贵州

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 3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后,本所律
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
    上述通知、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提案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等有
关规定事项,且对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提案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
露,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以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
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共计 19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6,502,216   股,占公
司 2024 年 7 月 25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3.5483 %。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211,981,52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4302 %;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4,520,696 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1.1181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
视频出席)、董事会秘书及大会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丁峰涛先生(视频)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于修订<贵

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两个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后,经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

进行了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汇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数据,本所律师确认现
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关于修订<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提案,在关联股东中国航空
汽车系统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
避表决情况下以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