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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高纤:江南高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2-06  

证券代码:600527         证券简称:江南高纤          编号:临 2024-008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4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 4.51 条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决         第 4.51 条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决
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作出决议:          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作出决议:
    .........                             .........
(二)上述关联交易须经独立董事同意    (二)上述关联交易须经独立董事专门
或认可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                        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方可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第 5.03 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第 5.03 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
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关系的董事。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 5.14 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第 5.14 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格;
    (二)不得为本章程第 5.01 条所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规定的人员;                          理办法》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 作经验;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其他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 5.15 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        第 5.15 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应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性,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系,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的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弟姐妹等。                             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母、子女;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亲属;                                 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职的人员;
    (六)具有其他会影响其独立客观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员。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 5.17 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        第 5.17 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同一上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
                                       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 5.18 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     第 5.18 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提请股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东大会予以撤换。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 5.23 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第 5.23 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益。                                      ................
    ............
    第 5.25 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第 5.25 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1-2 成,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1-2
名,均由董事会经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名,均由董事会经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在董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在董
事会中的地位平等。                    事会中的地位平等。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      士。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
外,还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专有职权。    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
                                      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
                                      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原则上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同一上市
                                     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
                                     间连续计算。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 5.34 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第 5.34 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本章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程第 4.50 条所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或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由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大会;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作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计师事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大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并由公司   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承担相关费用;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二)、(三)、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四)、(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 5.35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        第 5.35 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
计委员会,并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
决议,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董事应当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专业人士。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得拒绝、
      1、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权。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露;                                   事会审议: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2、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研究并提出建议。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3、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大会计差错更正;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议;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管理人员人选;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包括:                                        2、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 5.36 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    第 5.36 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
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事专门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独立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薪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主持。
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款;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五)公司董事会因故未做出现金 承诺的方案;
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对在定期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报告中披露原因发表独立意见;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股东权益的事项;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 5.37 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    第 5.37 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
                                      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
                                      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 8.11 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第 8.11 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