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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高纤: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2024-02-06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2024 年 2 月 4 日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 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
本情况等资料;(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
委员会备案;(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
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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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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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是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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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经理人选;(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经理人选;(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
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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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三名
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
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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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
改;
    4、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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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 内外
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 公司对
外披露信息情况;(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
的聘请及更换;(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
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
持。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
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审计部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
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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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
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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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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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
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一) 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 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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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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