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高速:独立董事意见函2024-01-26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xpressway Corporation Limited
独立董事关于调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高速公
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调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核。
公司综合考虑外部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将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65 亿元
下调至不超过人民币 49 亿元,相应将偿还有息负债的募集资金使用
数额由人民币 19 亿元下调至人民币 3 亿元,并由授权人士决定、办
理及处理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司申报文件的修订及更新事宜。就上述
事项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调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
额及相关事宜。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调减募集资金总额)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白 华 独立董事 李飞龙 独立董事
缪 军 独立董事 徐华翔 独立董事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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