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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年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6-26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年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南山区华润城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 29 层

网址:http://www.junyanlawyer.com/   联系电话:0755-8302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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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度股东年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园园、魏贞珍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度
股东年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高速公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
复印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
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年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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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有关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及内控体系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 2023 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逐项审议
了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关于批准融资及担保事项授权的议案、关于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的一般授权的议
案、关于理财授权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度重大风险评估报告、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年会的议案、关于修订《特
殊贡献奖励管理办法》的议案、2023 年度合规管理评估报告。

    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逐项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度报告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
审查 2023 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审查 2023 年度环境、社会及
管治报告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审查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关于审查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审议通过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将监事会报告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年会审议。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2023 年度股东年会会议资料》《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年会的通知》
等相关资料;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披露。前述资料列明了 2023 年度股东年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会议议案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年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适用 A 股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 10:0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汉京金融中心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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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所认可的时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
容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
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出席 2023 年度股东年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400,177,81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64.206%。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1,231,734,684 股,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共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398,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168,443,129 股。

     除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年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2023 年度股东年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适用 A 股市场)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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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的议案作了审议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
会议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
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
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统计。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后,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
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会议的现场投票结果。该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年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亦不涉及优先股
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通过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7 项议案:

    1、 审议及批准《2023 年度董事会报告》;

    2、 审议及批准《2023 年度监事会报告》;

    3、 审议及批准《2023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4、 审计及批准《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包括宣派末期股息);

    5、 审议及批准《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审议及批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7、 审议及批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1 项议案:

    8、 逐项审议及批准《关于向董事会授予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一般授权的议
案》:向本公司董事会授予一般授权(“一般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年会召开日止期间,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债
券工具”),待偿还余额总计不超过折合人民币 150 亿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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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规模;

   (2)    发行对象及股东配售安排;

   (3)    债券工具种类;

   (4)    发行期限;

   (5)    发行利率;

   (6)    募集资金用途;

   (7)    上市;

   (8)    担保;

   (9)    利率、汇率锁定;

   (10) 决议有效期;

   (11) 授权安排。

    本次股东年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亦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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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年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许泽杨)                               (刘园园)


                                       经办律师:

                                                    (魏贞珍)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