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肖伟先 生、肖珉女士、蔡宁女士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 事会。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肖伟先生、肖珉女士、蔡宁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 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 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