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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阳钢铁: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1-3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
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
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
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30 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
区安钢大道 50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程官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01 人,代表股份
1,619,798,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596,427,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577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92 人,代表股份
23,371,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37%。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议案 1《公司关于向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议案 3《公司 2024 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酬金预案的议案》;

       议案 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钢集团冷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
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第 1 至 4 项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投票事项予以统计。议
案第 1 项为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回避表
决。

    (三)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
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议案 1.《公司关于向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    26,177,350       86.2373   3,212,361          10.5826    965,300          3.1801


复表决权

 优先股)

普通股合     26,177,350       86.2373   3,212,361          10.5826    965,300          3.1801


   计:



    议案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   1,603,269,854     98.9795   15,368,958         0.9488    1,160,102         0.071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复表决权

优先股)

普通股合    1,603,269,854     98.9795   15,368,958      0.9488   1,160,102       0.0717


   计:



    议案 3.《公司 2024 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酬金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   1,615,085,701     99.7090   2,636,363       0.1627   2,076,850       0.1283


复表决权

优先股)

普通股合    1,615,085,701     99.7090   2,636,363       0.1627   2,076,850       0.1283


   计:



    议案 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钢集团冷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   1,614,615,201     99.6799   3,909,311       0.2413   1,274,402       0.0788


复表决权

优先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普通股合      1,614,615,201        99.6799       3,909,311      0.2413             1,274,402       0.0788


           计:



             (五)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公司关于向安阳钢铁集团
 1     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         26,177,350      86.2373    3,212,361         10.5826      965,300          3.1801
               交易的议案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安
 2     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13,825,951      45.5475    15,368,958        50.6307     1,160,102         3.8218
           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 2024 年度聘请会计师
 3     事务所及酬金预案的议案         25,641,798      84.4730    2,636,363         8.6850      2,076,850         6.8420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钢集
 4     团冷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25,171,298      82.9230    3,909,311         12.8786     1,274,402         4.1984
               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