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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达股份:精达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20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

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构成及组成人数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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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提供有关候选人的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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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

频、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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