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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10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4]第 048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刘彦锦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其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增
加临时提案、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所做的相关信息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已经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距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达到 20 日的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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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持有公司 12.04%
股份的股东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 2024 年 3 月 26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股东大会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股东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议
将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关
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增加至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相关公告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 9:45 时开始,在安徽
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的网络投票系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其召集
人的资格、公告、增加临时提案及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股
份 261,768,383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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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93,501,792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如下:《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3)、《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4)、《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5)、《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6)、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7)、《关于 2024 年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 2023 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8)、《关于 2024
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0)、《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11)、《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1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特别决议议案为(10)、(11)、(12)、(13),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为有效。其
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含本数)
通过为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在表决过程中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及无回
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前述议案的表决中,议
案(4)、(5)、(6)、(7)、(8)、(9)、(11)、(12)、(13)为须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各项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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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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