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精达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04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09 月 0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2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98,856,78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8.3996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董事长李晓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做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5 人,独立董事郑联盛先生、郭海兰女士、张菀
洺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周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 1 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597,701,509 99.8070 232,206 0.0387 923,074 0.1543
2、 议案名称:《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597,959,609 99.8501 159,606 0.0266 737,574 0.1233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
3.01 张永忠 589,074,412 98.3664 是
(三)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 股 5% 以 上
445,654,112 100.0000 0 0.000000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持股 1%-5%普
118,022,13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通股股东
持 股 1% 以 下
34,283,364 97.4497 159,606 0.4536 737,574 2.0967
普通股股东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 11,535,464 96.4532 159,606 1.3345 264,574 2.2123
股股东
市值 50 万以
上普通股股 22,747,900 97.9630 0 0.0000 473,000 2.0370
东
(四)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 前次 募集资 金 152,04 99.2459 232,20 0.1515 923,07 0.6026
1 7,397 6 4
使用情况报告》
152,30 99.4143 159,60 0.1041 737,57 0.4816
《2024 年半年度
2 5,497 6 4
利润分配预案》
143,42 93.6147
3.01 张永忠 0,300
(五)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平、刘彦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4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