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精达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10-10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1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拟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华投资”)拟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向乔晓辉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70,000,000股,转让价格均
为4.72元/股,转让价款共计总额为802,40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实施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由特华
投资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
被动成为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5%以上股东华安保险及乔晓辉均承诺在其持股
期间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及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风险提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
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
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特华投资的通知,特华投资与乔晓辉于2024 年10 月8日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特华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7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6%)以每股4.72元的价格转让给乔晓辉,转
让价款总额为802,400,000元。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双方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特华投资 250,258,383 11.87 80,258,383 3.81
一致行动人:广州特华 35,741,674 1.69 35,741,674 1.69
一致行动人:李光荣 83,333,333 3.95 83,333,333 3.95
乔晓辉 0 0 170,000,000 8.06
合计 369,333,390 17.51 369,333,390 17.51
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公司名称 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722609766H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王力
成立日期 2000年6月28日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注册地点及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楼10层8-33-1126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投资策划及咨询服务。
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 李光荣占98.6%、王力占1%、方胜平占0.4%
2、转让方一致行动人之一
公司名称 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08257581R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张博
成立日期 1998年1月22日
注册资本 21,000万元
注册地点及通讯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4房
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自有资金
经营范围
投资;
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 李光荣占88%,张博占12%
3、转让方一致行动人之二
姓名:李光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六号华亭嘉园A座23F
通讯方式: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峻峰华亭A座1202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香港永久居留权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乔晓辉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5楼O座
通讯方式:1391696311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转让方: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让方:乔晓辉 (下称“乙方”)
(二)拟转让的股份
甲 方 拟 将 其 所 持 有 目 标 公 司170,000,000股 股 份 ( 目 标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108,678,674股,拟转让股份占总股本的8.06%),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
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上述股份。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的前
一 交 易 日 二 级 市 场 收 盘 价 的90%, 即4.72元/股 , 转 让 价 款 合 计 为 人 民 币
802,400,000元(大写:捌亿零贰佰肆拾万元整)。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
户登记手续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总股本变化的,则转让单价应作自动调整,
以保证乙方获得本协议约定的股份数量总价款保持不变。
3.2 经各方协商,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由乙方支付至甲方和/或乙方与质权
人商定的指定账户,该等转让款项待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之后,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申请前付清。
3.3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
担。
3.4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并在交易所
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
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申请。
3.5 甲方承诺将确保目标公司为甲乙双方办理上述股份转让所需的相关法律
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3.6自标的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即交割日,简称“过户完成日”,包
含当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一
并转移给乙方享有;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
(四)违约责任
4.1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
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履行;
(2)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本协议项下各种批准或登记程序;
(3)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
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4)因甲方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得的股份无效
、可撤销或不完整;
(5)无法定或协议依据,一方擅自解除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4.2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
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
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
的费用;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
(4)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取消本次交
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
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千分之二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
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
总转让价款的2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
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1)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
成股份过户;
(2)本协议签订后 15日内无法取得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书面确
认意见;
(3)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4)出现有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
4.4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4.5 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一方未
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
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5.1 本协议一旦经双方签署即不可撤销,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
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5.2 有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支付
或作出令甲方满意的支付安排。
5.3 任何一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5.4 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
变更或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
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6.1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努力进行友好协商
或调解,以解决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
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告费、交通费等)。
6.2 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双方对合同效力、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
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由特华投资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华安保
险被动成为单一第一大股东,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9.45%,公司
5%以上的股东仅为华安保险及乔晓辉,其中华安保险持有公司股份9.27%,乔
晓辉持有公司股份8.06%,二者均承诺在其持股期间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权,故本次协议转让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
公司治理及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编制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
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