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驱:卧龙电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03-13)2024-03-14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卧龙
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以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及时”
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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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八条 在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
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在公司网站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
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
止。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或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符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情形的,可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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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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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
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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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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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公
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或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内,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
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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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统一管理,决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
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当事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
时、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
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
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草拟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各
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总裁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
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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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本部门或分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
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
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独立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职权的情形除外)。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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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述的情
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等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
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
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
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
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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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或提
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
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
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
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
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
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
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
据。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将定期报告提
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提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同时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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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
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授权人)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二)涉及其他不需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件,且
达到本制度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在第一时间
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临时报告,并提交董事长审查;
3、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报告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授权人)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四十四条 除发布相关的业务信息外,其他准备以公司名义载于公共传
播媒介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公告、广告、宣传、报道)须先交有关领导
和董事会秘书审阅,经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大会,应在会后当天将会议
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不需
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该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
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临时报告,并提交董事长审查;
(三)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报告董事会;
(四)需经董事会审批的应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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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授权人)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公
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
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
变更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
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若有)。
(四)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
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十九条 对监管部门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提供所需资料。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
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十条 公司选择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
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
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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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
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
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
得对外披露及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据法律、法规
必须报告的情形外,不得向他人泄漏该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知会参与的
中介机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重要的大型会议上的报
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公开信息,应当
限制传达范围,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由于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当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由于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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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管理层可以公开或个别地与媒体、分析师、机构投资者
讨论非重大信息和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如经营战略、行业趋势及以前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一些具体情况;但对符合本制度规定中的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
应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泄漏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泄露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才有效。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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