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钢铁:八一钢铁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2024-04-16
股东回报规划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利润
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24-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在保证公司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
润分配做出的合理安排。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为前提,遵
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
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 2024-2026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
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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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
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时,可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股票价格情况,采取股
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状况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进行表决。
董事会当年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座谈、电话、
邮件等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公司利润分配及经营问题。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
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拟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
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应当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认为方案可能损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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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六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整
时亦同。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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