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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地科技:天地科技《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2024-03-21  

 天地科技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功能,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查;
       (四)对公司拟投资项目的立项工作进行审核;
       (五)对公司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六)参与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董事会有关战略发展和投资的决议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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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做好需经发展规划委员会研究的有关事项的
前期审查和准备工作,对公司各经营单位上报的投资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初审,
签发初审意见并报发展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会议,对投
资和资产经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确定,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
资管理部。
       第十一条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事宜,发展规划委员会应向董事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根据委员的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主
持。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可以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职权,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列席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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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时可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发展规划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工作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
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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