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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螺水泥:薪酬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2024-03-20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2005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三届六次董事会会议批准生效)
           (2012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五届五次董事会会议批准修订)
           (2019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七届七次董事会会议批准修订)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批准修订)
           (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以下简称“董事”)
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交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要求,在董事会辖下设立薪酬及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酬金政策及架
构、设立程序、厘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以及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
人数及组成,物色董事及高管人选、制订董事接任计划等,并就前述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二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辖下的非常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职权范围书(以下简称“职权范围书”)对委员会的职责及权力做
出明确说明与界定,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指引和依据,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四条 委员会应以职权范围书为依据,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履行委员会
的职责,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以提高董事会的
工作效率、报告水平、透明度及客观度。

                                  第二章 委 员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三名(含本数)以上的委员组成,设主席一人。过半数委员
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主席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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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委员会主席及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并由董事会发出委任书。获委任人
员应在 7 天之内将愿意接受委任的书面通知交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呈,并在辞呈中详细说明辞职理由,并由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生效。董事
会将按有关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变动涉及董事变动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一名,以协助委员会与董事会及其他委员会和部门
进行工作协调及沟通,并协助委员会取得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向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
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无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管理的职能。委员会的职责范
围主要包括:

    1、薪酬管理职权,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工作和权责包括:

    (1)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定正规而具
透明度的程序制订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参照市场薪酬水平、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获董事会转授责任,以厘订全体
及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
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等,或就以上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参照董事会不时通过的公司方针及目标,审核、批准及检讨按表现而厘订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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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时间投入和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
件;

       (6)审核、批准及检讨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
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有关合约条款一
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及不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7)审核、批准及检讨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
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
偿亦须属合理适当;

    (8)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订自身的薪酬;

    (9)审核、批准、制定及/或变更《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
计划的事宜、及/或按适用法规而设立或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1)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和《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
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2、任免与提名职权,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具体包括:

       (1)定期及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角色、责任、能
力、技术、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观点),并就任何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以配合公司的企业策略;

       (2)物色具备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
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3)物色具备资格可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高
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4)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是否可以
投入足够时间、是否符合本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筛选条件、是否担任过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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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及是否于公司担任过长任期(如适用);

       (5)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行政总裁)继任计
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委员会提呈关于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建议,以实现制订该政策的目
的,以及与董事会讨论对该政策的修订,并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供董事会参
考;

       (7)为确保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行之有效,委员会应不时根据公司发展状
况、业务规模及其他具体情况检讨多元化政策的实施及有效性;

       (8)委员会于每年在公司年报刊载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汇报董事会按照多
元化政策的组成情况,并监察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执行;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和《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工作及汇报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时间视需要而定,由委员会主席
召集及主持,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委员会全体成员,委员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
知及做好会议的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至少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所讨论事项的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社会专业人士、
咨询机构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讨论的各项议题、其决定及建议须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核。

       第十六条 委员会秘书应负责记录会议内容,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
会议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全体成员传阅,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
作其纪录之用。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可通过委员会秘书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监察
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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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职权范围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职权范围书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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