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网络:用友网络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版)2024-03-30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证监会公告[2022]2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
8月修订)》以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密原则。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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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融资、重大投资决策及其变化、重大重
组、募集资金使用和收益、对外合作、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
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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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回复上证e互动平台中的投资
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公司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
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
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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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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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较强的写作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
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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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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