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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豪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4-04-13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03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泰豪科技”)之全资子公司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豪电源”)为本案原告;
    ● 涉案总金额:暂无;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事项将对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泰豪电源就德塔动力不配合提供 2023 年度审计相关资料,
侵害股东知情权纠纷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泰豪电源收到闽侯县人
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闽 0121 民初 2541 号),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泰豪电源;
    被告一:德塔动力;
    被告二:朱淑华,系德塔动力原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三:肖美珠,系德塔动力会计机构负责人;
    2、受理机构:闽侯县人民法院;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闽侯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尚未开庭审理。

                                    -1-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泰豪电源持有德塔动力 40%的股权,系德塔动力的控股股东。根据《公
司法》规定,原告有权查阅、复制被告一股东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相
关材料(以下简称“知情权相关材料”)。
    此外,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泰豪科
技系上市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和年
度审计报告,而被告一系泰豪科技的合并财务报表企业,更应当向原告提供相关
材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2022 年度,被告一均接受原告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其进行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被告一 2020-2022
年度审计报告。但在泰豪科技拟进行 2023 年度审计时,被告二朱淑华以回购股
权为由携被告三肖美珠不予配合。
    鉴于知情权相关材料由被告二和被告三实际控制,原告于 2024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先后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知情权相关材料,但被告二和被告三均不予配合,
导致被告一无法向原告提供,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并严重影响了泰豪科技
进行信息披露,这将严重损害泰豪科技广大股东的利益。
    (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提供被告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
期间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
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供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
阅和复制,查阅和复制时间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分别向原告提供被告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提供
之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
表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交易合同以
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
阅和复制,查阅和复制时间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2-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配合被告一履行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义务;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多次尝试,德塔动力相关管理人员依然不配
合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导致德塔动力 202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该事项将对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2、对于德塔动力相关人员违反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行为,以及对于给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
张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各级主管部门沟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
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
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