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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豪科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6-00041号)2024-11-09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核 报 告
    大信专审字[2024]第 6-00041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4]第 6-00041 号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豪科技〞)编制的
《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己消除的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泰豪科技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
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己消除的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泰豪科技公司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泰豪科技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3年度审
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己消除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
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
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
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
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泰豪科技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
己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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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反映了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审核报告仅供泰豪科技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己消除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

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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