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7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480,815,064.95 元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人民币 1,607,406.11 元,合计置换金额人民币 482,422,471.06 元。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2 号),公司采用网下向配 售对象询价配售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3,850,509 股),发行价 为每股人民币 8.83 元,共计募集资金 1,799,999,994.47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 用 16,037,735.81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783,962,258.66 元,已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股权登记 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173,443.88 元后,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为 1,781,788,814.7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54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用途及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搬迁入园提升 1 166,462.23 120,000.00 项目 2 35600 吨/年高纯聚硅氧烷项目 30,842.43 3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合计 227,304.66 180,000.00 根据募集说明书,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等情 况,调整并最终决定投入募集资金的具体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 决。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 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1、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进行投入。截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48,081.51 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为 48,081.51 万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置换金额 投入金额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搬迁入园 166,462.23 36,899.10 36,899.10 提升项目 35600 吨/年高纯聚硅氧烷项目 30,842.43 11,182.41 11,182.41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 - 合计 227,304.66 48,081.51 48,081.51 2、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18,211,179.69 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公 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1,607,406.11 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拟置换金 额为 1,607,406.11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项目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拟置换金额 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16,037,735.81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377,358.48 283,018.87 283,018.87 律师费用 1,603,773.60 1,132,075.44 1,132,075.44 股权登记费 192,311.80 192,311.80 192,311.80 合计 18,211,179.69 1,607,406.11 1,607,406.11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4]1 号)。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和已支付 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82,422,471.06 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新安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安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司监 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 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规规章的要求。 (三)监事会意见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