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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安股份: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7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 A 座 25 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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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浙经法意字第272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律师、马洪伟律师(以下统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6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
                                                                                 法律意见书

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
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5月16日15:00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 司 董 事 长 吴 建 华 先 生 主 持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4年5月
16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
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8日。经查,截止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349,597,049股,在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413,404,32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0.6317 %;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27 名,
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669,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424 %;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0
                                                                法律意见书

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945,2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34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议案6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吴建华回避表决;议
案9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根据投票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421,304,59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77 %;
 65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43 %; 117,9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97 %。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421,304,59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77 %;
 65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43 %; 117,9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97 %。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
     421,304,59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77 %;
 65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43 %; 117,9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97 %。
                                                                           法律意见书

    4、《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为:
     421,304,59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77 %;
 65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43 %; 117,9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97 %。
    5、《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
     421,802,5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56 %;
271,4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644 %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35,673,8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449 %; 27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551 %; 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6、《董事长 2023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在关联股东吴建华先生回避的情
形下,表决结果为:
     420,652,5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53 %;
651,4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1547 %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35,293,8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1877 %; 65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123 %; 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7、《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420,042,97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188 %;
1,913,014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4532 % ;
117,9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33,914,2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3498 %; 1,913,01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3220 %; 117,94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82 %。
                                                                         法律意见书

    8、《2024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421,422,5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56 %;
651,4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1544 %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35,293,8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1877 %; 65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123 %; 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9、《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421,422,5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56 %;
651,4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1544 %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
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
员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