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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啤酒: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26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统称“有
关法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作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律顾问,应
公司的要求,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
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
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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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在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 56 号青岛啤酒厂综合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公
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克兴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768,533,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6.34%。本所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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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3、审批及批准关于修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时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办理与议案 1 至议案 4 的修订有关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因上述修改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
括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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