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方正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2024-03-30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
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股票代
码为 600601。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等部门的监管,以及公众投资者的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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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负责人;
(六)下属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八) 公司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自然人、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上市规则》 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监管规
定。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和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审核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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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公司
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
对外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了解有关方面的真实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
露;针对上交所关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
问询,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就相关事项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依法进行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首先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指定
媒体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公
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媒体或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国家
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及时披露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暂缓与
豁免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
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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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进行披露。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编制格式及内容要求,
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进行编写。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限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的相关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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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无论报告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
据和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按照上交所通知的约定披露时限,确定本公司
定期报告对外披露的日期。公司对外披露日期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与财务部门
共同协商,报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确定,披露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更改;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
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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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披露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的、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
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给公司造成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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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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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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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主动、
准确地告知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
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涉及以下事项应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等情况。
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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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股权变动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披露程序:
(一)公司应制订定期报告编制披露计划,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总裁和
董事长审批,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根据批准的定期报告编制计划,通过上交所
安排公司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二)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分
管领导审核后报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汇总编制定期报告
草稿;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履行公司审核程序后将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
总裁办公会前置审核;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将定期报告提案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六)定期报告需经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
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八)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提交
相关文件。
(九)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审批和披露程序:
(一)凡涉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要求的临时报告,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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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主体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材料;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及时汇集整理,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编制临时报告
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合规性审查;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总裁和董事长审批;
(三)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董事会议案提交全体董事,决议经
出席董事签字后签发;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监事会议案提交全体
监事,决议经出席监事签字后签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根据上交所规定,将临时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至
上交所网站,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披
露以及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将已审核通过的公告信息通报公司董事、监
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
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
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
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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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
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交所
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
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
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
息统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
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
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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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四)就任下属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诉讼、仲裁及可能
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定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经公司董事长审定后,对外发布公告。
第四十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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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总裁办公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各
职能部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
发生后立即报告总裁。
(三)下属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
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裁报告下属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下属公司董事或负责人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
名。下属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上述人员和部门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
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
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 50%以上或者公司实际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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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
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应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可控状态。
涉及重大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
关信息未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
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 《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投资者管理工
作,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
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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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媒体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
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公司日常工作会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
任。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应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七章 文件管理和保存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决
议、纪要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三条 涉及监管部门发给公司的各类通知,重要处理文件和公司
回复监管部门的文件,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公
告,由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部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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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五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
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一条 下属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
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
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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