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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物流: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4年2月修订)2024-02-06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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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的流动、归
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充分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
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下属企
业及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发生或将要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及时通
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
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
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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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四)派驻到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及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风险事项信息、重
大经营管理信息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第八条   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新取得的各类证件:专利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特许经营权
证、高新技术证、合格证等;
    2、新近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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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拟申请及获得银行贷款或为其他公司和个人提供担保;
    4、获得银行授信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资格;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
    6、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
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7、大额银行退票;
    8、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9、遭受重大损失;
    10、重大投资行为;
    11、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2、重大行政处罚(若不涉及具体数额,应当披露被查处的具体
内容);
    13、诉讼、仲裁案件,包括: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分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15、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6、公司股权转让、收购和出售资产等及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进展
情况;
    17、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声明、意见
及报告执行情况;
    18、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9、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
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20、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1、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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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2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3、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24、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5、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26、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
监会处罚;
   27、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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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4、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事项,按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 1、2 款标准的;
    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6、前述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其中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
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 1、2 款标准的,应当报告。
    第十条   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仲裁案件;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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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股权激励;
    (十一)破产;
    (十二)公司承诺事项的履行和进展情况;
    (十三)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其他重大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
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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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9、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1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发下列任一时
点后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根据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
行处理。对于需要经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向董事
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向独立董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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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
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    根据重大信息的披露与审议要求,公司证券部负责
向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按照清单所列项目向证券部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
并按照下述规定将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以履行持续报告
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
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
告重大信息之外,还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以及派驻到参
股子公司的董事负责本部门或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询问和调查,
以保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
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还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券部
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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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接触到应报告
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
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
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等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
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
分,直至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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