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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广物: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11-21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ST 广物         公告编号:2024-110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系广汇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铁路公司
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30,000.00 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
际为铁路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03,247.70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为加速核心业务发展,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及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
力,公司将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
同,用于铁路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为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需要,经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新增担保总额的议案》,同意
公 司 2024 年 度 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的 子 公 司 提 供 总 额 不 超 过

                                     1
40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并在担保总额未突破的前提下,
分项担保金额可进行内部调剂。包括已在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
以及通过新设立、收购等方式获取的直接或间接具有控股权的子公
司,在本年度预计担保总额内可内部调剂使用。其中,同意公司 2024
年度向铁路公司新增 295,000.00 万元担保额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披露的《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新增担保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本次被担保人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年度
红淖铁路新增担保金额 167,939.93 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在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担保总额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海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1日
    注册资本:397,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兴业路1号
    经营范围:铁路项目投资建设;铁路设施技术服务;国内货运代
理;铁路货运代理;铁路设备租赁;铁路专用设备租赁、安装;铁路
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仓储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铁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2.7708%
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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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铁路公司总资产 1,160,929.71 万元,
总负债 726,022.05 万元,净资产 434,907.66 万元;2023 年度实现
营业收入 107,093.52 万元,净利润 17,308.26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铁路公司总资产 1,216,204.72 万元,
总负债 736,069.43 万元,净资产 480,135.30 万元;2024 年 1-9 月
实现营业收入 151,320.47 万元,净利润 44,143.25 万元(未经审计)。
    三、担保情况概述
    1、签署人
    保证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2、担保金额:30,000.00万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最高余额内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含期内利息、逾期未付利息)、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执
行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最高额保
证合同》中第三条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每笔债务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
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
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铁路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款项将用于铁路公司日常
经营所需资金。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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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和管理情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良好,担保风险可
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在公司预计 2024 年度新增担保总额范围
内,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可以满
足公司现阶段及未来业务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19,147.7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49.09%,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上述担保均不存在逾
期情形。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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