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H股公告-持续关连交易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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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Shanghai Dazhong Public Utilities (Group) Co., Ltd. *
1635
持續關連交易
(1)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
及
(2)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
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
於2024年12月27日,上海燃氣崇明與大眾物流配送(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訂立瓶裝
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據此,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
市區域瓶裝液化石油氣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而上海燃
氣崇明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
於2024年12月27日,上海青浦燃氣與大眾物流配送(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訂立液化
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據此,上海青浦燃氣將其所屬的中國
上海市青浦地區區域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和短駁運輸相關業務交給大眾物流配送
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而上海青浦燃氣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
用。
–1–
上市規則的涵義
大眾物流配送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燃氣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大眾燃氣
的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07(1)條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上海燃氣
崇明由上海燃氣全資擁有,上海青浦燃氣則由上海燃氣持有51%股權。故此,上
海燃氣崇明及上海青浦燃氣均為上海燃氣之聯繫人,因而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根據上市規則,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
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
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及第14A.82條,由於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
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及其各自項下擬進行的各
項交易及過往交易乃於12個月期間內與上海燃氣之聯繫人(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訂立或完成,因此,於計算相關百分比率以釐定該等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分
類時,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
輸委託服務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合併計算。
由於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故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
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
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
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緒言
於2024年12月27日,上海燃氣崇明與大眾物流配送(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訂立瓶裝液
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據此,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區
域瓶裝液化石油氣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而上海燃氣崇明
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於2024年12月27日,上海青浦燃氣與大眾物流配送(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訂立液化氣
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據此,上海青浦燃氣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
市青浦地區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和短駁運輸相關業務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
機動車統一配送,而上海青浦燃氣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
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2–
交易方 : 委託方:上海燃氣崇明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承運方:上海大眾運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附
屬公司)
交易內容 : 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區域瓶裝液化石油
氣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而上
海燃氣崇明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代價及年度上限 : 代價乃根據大眾物流配送承運不同瓶裝液化石油氣種類
分別約定的每瓶運輸服務單價乘以承運的數量進行結
算。上海燃氣崇明及大眾物流配送就瓶裝液化石油氣統
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下預計發生的年度交易總金額不
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付款方式 : 配送服務費按月按實際結算,上海燃氣崇明及大眾物流
配送應於每月結算週期後五(5)個工作日內對賬確認承運
量無誤。大眾物流配送後續開具發票,上海燃氣崇明應
於收到發票後五(5)個工作日內支付配送服務費用到大眾
物流配送指定的銀行賬戶。
生效期 : 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於簽立後生
效,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止。
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
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交易方 : 委託方:上海青浦燃氣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承運方:上海大眾運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附
屬公司)
交易內容 : 上海青浦燃氣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青浦地區液化氣鋼
瓶用戶配送和短駁運輸相關業務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
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及短駁運輸,而上海青浦燃氣
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3–
代價及年度上限 : 代價乃根據大眾物流配送承運不同液化氣鋼瓶種類分別
約定的每瓶運輸服務單價及每瓶短駁運輸服務費單價乘
以承運的數量進行結算。上海青浦燃氣及大眾物流配送
就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下預計
發生的年度交易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500萬元。
付款方式 : 各類液化氣鋼瓶種類的配送服務費及短駁運輸服務費將
按服務類型分別為按月按實際結算及按季度按實際結
算,上海青浦燃氣及大眾物流配送應於每月及每季度結
算週期後五(5)個工作日內對賬確認承運量無誤。大眾物
流配送後續開具發票,上海青浦燃氣應於收到發票後三
十(30)個工作日內支付配送及短駁服務費用到大眾物流
配送指定的銀行賬戶。
生效期 : 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於簽立後
生效,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止。
定價政策
就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選擇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承運、完成
配送、接裝及安全檢查服務時,配送服務費將由雙方根據公平市價並參考(1)上海燃
氣崇明將向大眾物流配送及至少兩名獨立第三方供應商索取報價及(2)大眾物流配
送向獨立第三方客戶收取的配送服務費(經計算業務量)釐定。本集團將不時審閱配
送服務的服務費,將其與獨立第三方客戶就類似性質及規模的服務收取的市場價格
進行比較,並確保本集團將自上海燃氣崇明獲得的條款與獨立第三方服務客戶相比
屬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
就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選擇液化氣鋼瓶配送承運、完成
配送、接裝、安全檢查及短駁服務時,配送及短駁服務費將由雙方根據公平市價並
參考(1)上海青浦燃氣將向大眾物流配送及至少兩名獨立第三方供應商索取報價
及(2)大眾物流配送向獨立第三方客戶收取的配送服務費(經計算業務量)釐定。本集
團將不時審閱配送及短駁服務的服務費,將其與獨立第三方客戶就類似性質及規模
的服務收取的市場價格進行比較,並確保本集團將自上海燃氣崇明獲得的條款與獨
立第三方服務客戶相比屬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
–4–
就上述兩份合同的項下交易,本集團所提供的價格及條款將屬公平合理,按正常商
業條款訂立,且不遜於獨立第三方供應商向(1)上海燃氣崇明及(2)上海青浦燃氣所
提供。
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
本公司估計,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項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年度的年度交易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
委託服務合同項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交易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
2,500萬元。於釐定該交易總金額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因素:(1)本集團
2024年度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合理預計運輸量(經參考上年度的各產品運輸量);(2)
本集團2024年度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的合理預計運輸量(經參考上年度
的各產品運輸量);及(3)上海燃氣崇明及上海青浦燃氣各自對於有關服務的年度需
求數量。
過往交易金額
在過往12個月期間,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崇明區崇明島部分區域、
橫沙島區域、長興島區域(具體區域雙方協商確定)瓶裝液化石油氣交給本集團配送
承運、完成配送、接裝及安全檢查的過往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2,500萬元。
在過往12個月期間,上海青浦燃氣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青浦區液化氣鋼瓶交給本
集團配送承運、完成配送、接裝安全檢查及短駁運輸的過往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
600萬元。
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
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的理由
大眾物流配送對上海燃氣崇明及上海青浦燃氣的業務與需求有充分的瞭解,並能以
有效的方式進行溝通。另外,大眾物流配送擁有豐富的運輸配送經驗及專業資質。
因此,董事會認為大眾物流配送能夠分別有效地向上海燃氣崇明提供瓶裝液化石油
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及有效地向上海青浦燃氣提供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
服務。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
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乃於
本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優的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
符合本集團及其股東整體之利益。
–5–
鑑於非執行董事史平洋先生亦擔任上海燃氣的董事,因此視為於瓶裝液化石油氣統
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
進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中擁有重大權益,並已放棄於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無董事於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
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中擁有
任何重大權益並因此須放棄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內部監控
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規定由核數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進行年度審閱外,本公司
已實施或將實施以下內部監控措施:
(1) 本公司已制定一系列內部監控措施及政策,以確保持續關連交易將根據各持續
關連交易協議的條款及相關定價原則進行。本公司財務部將通知相關部門持續
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金額,且不時監察是否超出有關年度上限;
(2) 本公司業務策劃行政人員將定期與本集團的價格清單進行比較,確保向上海燃
氣崇明及上海青浦燃氣收取的費用至少與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提供類似服務之
收費的基準及費率相同;及
(3) 監控與關連人士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交易金額(例如本公司與關連人士訂立
個別協議前,會就交易限額尋求財務部及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的意見),以確保本
公司負責報告、監控及處理關連交易的各部門對關連交易進行更好的協調及報
告安排。
有關訂約方的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本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提供公用事業服務。本公司亦對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聯營公司
進行策略及金融投資。本公司的單一最大股東為大眾企管,而大眾企管由上海大眾
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其為控股公司)最終持有。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
司職工持股會由個別成員組成,包括大眾企管的僱員、本公司的僱員及大眾交通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股份代號:
600611.SH)及B股(股份代號:900903.SH)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僱員。截至本
公告日期,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的第一大實益持有人為楊國平先
生,持有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實益擁有權益9.55%。除上述披露
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間接持有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實益擁有權
益5%以上的人士。
–6–
上海燃氣崇明的資料
上海燃氣崇明為於1992年4月18日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上海燃氣崇明為本
公司的關連人士,主要從事管道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瓶裝燃氣(液化石油
氣)、其他燃氣輸配、銷售服務業務。上海燃氣崇明的最終持有人為上海國有資產
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青浦燃氣的資料
上海青浦燃氣為於2016年11月17日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上海青浦燃氣為本
公司的關連人士,主要從事燃氣經營、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道路危險貨物運
輸。上海青浦燃氣的最終持有人為上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大眾物流配送的資料
大眾物流配送為於2023年8月3日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大眾物流配送主要從
事貨運運輸、包裝服務等業務。大眾物流配送由本公司持有80%股份權益的附屬公
司上海大眾運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持有,因此為本公司之間接附屬公司。有關
本公司最終持有人的資料,請参閱本節「有關本公司的資料」一段所述。
上市規則的涵義
大眾物流配送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燃氣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大眾燃氣的
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07(1)條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上海燃氣崇明
由上海燃氣全資擁有,上海青浦燃氣則由上海燃氣持有51%股權。故此,上海燃氣
崇明及上海青浦燃氣均為上海燃氣之聯繫人,因而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根據上
市規則,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
輸委託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及第14A.82條,由於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
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及其各自項下擬進行的各項
交易及過往交易乃於12個月期間內與上海燃氣之聯繫人(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訂立
或完成,因此,於計算相關百分比率以釐定該等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分類時,
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
務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合併計算。
由於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故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
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
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
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7–
釋義
「年度上限」 指 「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一節所述的年度上限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1992年
1月1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於1993
年 3 月 4 日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600635.SH),而H股則於2016年12月5日在聯交所主板
上市(股份代號:1635)
「瓶裝液化石油氣統 指 由上海燃氣崇明及大眾物流配送於2024年12月27日訂立
一配送及安全服務 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
合同」
「大眾企管」 指 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一間於1995年3月10日在
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單一最大股東及
主要股東
「大眾物流配送」 指 上海大眾運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一間於2023年8月3日
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液化氣鋼瓶用戶配 指 由上海青浦燃氣及大眾物流配送於2024年12月27日訂立
送及短駁運輸委託 的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
服務」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上海大眾燃氣」 指 上海大眾燃氣有限公司(前稱為上海燃氣市南銷售有限
公司),一間於2001年1月3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
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8–
「上海燃氣」 指 上海燃氣有限公司,一間於2018年12月27日在中國註冊
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附屬公司上海大眾燃氣的主
要股東
「上海燃氣崇明」 指 上海燃氣崇明有限公司,一間於1992年4月18日在中國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上海燃氣的全資附屬公司
「上海青浦燃氣」 指 上海青浦燃氣有限公司,一間於2016年11月17日在中國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上海燃氣的附屬公司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
楊國平
中國,上海
2024年12月27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楊國平先生、梁嘉瑋先生及汪寶平先生;非執行董事為
金永生先生及史平洋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姜國芳先生、李穎琦女士、劉峰
先生及楊平先生。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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