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文化: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4-12-04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24 年 12 月 23 日
目 录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1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 4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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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2:40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中国文化大厦 2 层会议室
会议主持:董事长王志学先生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主要议程:
一、宣布大会注意事项;
二、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现场提问;
四、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五、大会投票表决;
六、宣读投票结果;
七、律师发表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八、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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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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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国新
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会议规则
如下: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
二、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大会秘书处登记。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
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告,经大会主
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
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四、不使用本次大会统一发放的表决票,或填写模糊无
法辨认者,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五、在大会期间离场或不参与投票者,作弃权处理。
六、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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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和会议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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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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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一、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一项议案,议案为普通决议事
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各位股东按表决票的指示在该项议案的“同意”、“反
对”、“弃权”三个方框中的一个画上“√”,该项议案只能作
一个选择,不选或多选作弃权处理。
三、现场会议将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作为监票
人,监督计票全过程。
四、现场表决结果当场宣读。现场表决结果将与网络表
决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五、网络投票相关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2 月 23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
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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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3、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
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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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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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
4 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
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
规〔2024〕53 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国新文化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文化”或“公司”)业务发展及审
计工作需要,公司委托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国新”)采用统谈分签的方式开展 2024-2028 年度财
务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采购工作。
根据中国国新公开招标结果,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 2024 年度财务
和内控审计机构。立信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服务报价为
46.40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32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14.40
万元。2024 年公司将按照 46.40 万元的中标价格与立信就业
务范围、审计时间等细节进行明确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025-2028 年每年度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与审计机构商议确
定审计费用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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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 年
复办,2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
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
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 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 股审计
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
记。
截至 2023 年末,立信共有合伙人 278 名、注册会计师
2,533 名,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693 名。
立信 2023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50.01 亿元,其中审
计业务收入 35.16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7.65 亿元。
2023 年度,立信为 671 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
审计收费总额 8.32 亿元。
国新文化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 年同行业上
市公司审计客户 52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 2023 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66 亿元,
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2.50 亿元,相关职业保险
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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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
况如下:
起诉(仲裁) 被诉(被仲 诉讼(仲 诉讼(仲
诉讼(仲裁)结果
人 裁)人 裁)事件 裁)金额
尚余 1,000
金亚科技、周 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
投资者 2014 年报 多万,在诉
旭辉、立信 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讼过程中
一审判决立信对保千里在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重
保千里、东北 3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期间因证券
组、2015
投资者 证券、银信评 80 万元 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 15%
年报、
估、立信等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
2016 年报
险 12.5 亿元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 1 次、
监督管理措施 29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和纪律处分无,涉
及从业人员 75 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本次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金华、
吴银,拟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张辉策,基本信息摘要如
下: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金华,200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
200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1 年开始在立信执
业,2024 年起拟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 14 家,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银,201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9 年开始在立信执业,
2024 年起拟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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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共 1 家,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辉策,2010 年成为注册会计
师,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0 年开始在立
信执业,2023 年起拟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共 3 家,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
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
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
违反《中国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费用合计 58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
用 39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19 万元。
2024 年审计费用合计拟为 46.40 万元,较上年审计费用
减少 11.60 万元,降低 20%,下降的原因是由于市场环境及
投标人竞价所致;其中年报审计费用拟为 32 万元,内控审计
费用拟为 14.40 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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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成立于 2013 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
丽泽 SOHO B 座 20 层。
中兴华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中兴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
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工作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
计意见,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
了审计机构的职责。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中兴华开展部分审
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公司与中兴华的审计服务合同到期,为更好地保证审计
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发展及审计服
务需要,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拟聘任立信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充分沟通,中兴华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
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及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做
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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